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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中和莊崑山陳紀璋

上訴人
即被告
YE LIN KHINE
即被告
義務辯護人 邱柏榕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TUN WIN AUNG
即被告
義務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HLAING OO
選任辯護人
陳韋樵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ARKAR KYAW LIN
即被告
義務辯護人 吳臺雄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YAN AUNG SOE 男(緬甸籍,西元0000年0月00日 生)
即被告
義務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PYAE WA
即被告
義務辯護人 邱敬瀚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ZAW HTET AUNG
即被告
義務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YE ZAW TUN
即被告
義務辯護人 林昱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AUNG ZAW MYO

義務辯護人 鄭健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YE LIN KHINE、TUN WIN AUNG、HLAING OO、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ZAW HTET AUNG、YE ZAW TUN、AUNG ZAW MYO均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YE LIN KHINE、TUN WIN AUNG、HLAING OO、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ZAW HTET AUNG、YE ZAW TUN、AUNG ZAW MYO(下合稱被告9人,均緬甸籍)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8月7日執行羈押,於114年11月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於115年1月7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於115年3月7日第三次延長羈押,於115年5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9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9人均為緬甸籍人士,在台均無固定住居所,前經原審詢問相關機關,亦未尋得可讓被告9人居住之適當處所,本案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等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9人(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9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86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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