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巫祥榮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祥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祥榮前犯洗錢防制法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另因詐欺等案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