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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1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吳進寶方百正莊鎮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柏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柏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柏辰前犯違反銀行法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第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31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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