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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0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簡志瑩陳君杰陳薏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麗珍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麗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麗珍前犯銀行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00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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