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麗珍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麗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麗珍前犯銀行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