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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6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淑惠陳松檀李貞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彥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瓏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李貞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36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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