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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施柏宏黃宗揚林青怡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品辰
代理人
葉泳新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4、9行之「曾子勳之父親」,應更正為「聲請人之父親」。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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