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7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陳品辰
- 代理人
- 葉泳新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4、9行之「曾子勳之父親」,應更正為「聲請人之父親」。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