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 原告
- 胡杉縈
- 被告
- 范秀銀
趙順慶
孫居成
陳康勝(TAN KANG SHENG,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范秀銀、趙順慶、孫居成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6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本件經原告胡杉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起訴狀當事人欄除列其本人為原告外,雖將胡春興、曾彩嫻二人同列為原告,並註明二人已經死亡而以胡杉縈為繼承人之旨,經核其書狀全文文意,及其狀末僅列胡杉縈一人為具狀人並蓋章等情,堪認其真意係以胡杉縈一人為原告,至於當事人欄併列胡春興、曾彩嫻為原告,顯屬誤載,爰不予贅列,先此敘明。
二、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