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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中和李貞瑩陳松檀

原告
胡杉縈
被告
范秀銀

趙順慶

孫居成

陳康勝(TAN KANG SHENG,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范秀銀、趙順慶、孫居成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6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本件經原告胡杉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起訴狀當事人欄除列其本人為原告外,雖將胡春興、曾彩嫻二人同列為原告,並註明二人已經死亡而以胡杉縈為繼承人之旨,經核其書狀全文文意,及其狀末僅列胡杉縈一人為具狀人並蓋章等情,堪認其真意係以胡杉縈一人為原告,至於當事人欄併列胡春興、曾彩嫻為原告,顯屬誤載,爰不予贅列,先此敘明。

二、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05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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