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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吳進寶莊鎮遠方百正

上訴人
即被告
KEKLAK JAN JAKUB(波蘭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KEKLAK JAN JAKUB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KEKLAK JAN JAKUB於民國115年6月2日經本院值日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中運輸第一級毒品部分,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於115年9月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酌被告坦承運輸第一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記載之證據為證,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運輸第一級毒品部分,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2年6月,且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被告在身受重刑之下,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考量被告涉嫌上開犯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件尚難以具保、限制住居或其他方式,代替羈押之執行,是對被告為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復有其必要。準此,因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5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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