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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80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孫啓強林永村莊珮吟

上訴人
即被告
兼具保人
翁晨貴

上列被告兼具保人因詐欺等案件,繳納保證金,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晨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翁晨貴(下稱被告)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獲釋,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臨時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憑。

三、嗣被告經原審判決有罪,因不服提起上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缺席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審理期日(本院卷第65至72頁參照;又依本院卷第55頁所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知本院不僅兼用具保人之身分予以送達,並明確註記「如未到案即沒入保證金1萬元」),足認被告已逃匿無訛,依首揭說明,自應將其自保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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