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志頡
上列受刑人因利用權勢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01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前犯利用權勢性交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