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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9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中和陳紀璋林裕凱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承冀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承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冀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49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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