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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68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施柏宏王以齊黃宗揚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昌明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嘉源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涂嘉翔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9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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