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上易字第37號

過失重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簡志瑩李貞瑩陳君杰

上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爲光
選任辯護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吳濬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86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偵字第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案經原審判決後,是由檢察官提起上訴,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示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本院卷第42、117頁)。依據前述規定,本院僅就原審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並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作為量刑審查之基礎。

二、檢察官提起上訴的主要理由:

㈠原審判決未依據刑法第57條為量刑審酌,有判決不適用法令之違法:

⒈依據被害人保護單位提供告訴人侯宥任之資料,被告鄭爲光年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且有多筆不動產,顯非判決所記載之月收入6萬元。

⒉原審判決認被告因受其保險公司未能於終局判決或和解前提早撥款之制度限制,迄未能達成和解、調解。然被告之商業保險契約能否提前理賠,不應做為被告之量刑依據。

⒊原審判決雖認告訴人與有過失,本即無法就其損害全額求償,然告訴代理人於最後一次庭期已將和解金額降至附帶民事賠償主張金額半數以下。

⒋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對告訴人幾乎不聞不問,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⒌被告有交通事故前科,品行並非良善。

㈡原審判決認於告訴人與有過失,本即無法就其損害全額求償之情況下,被告所提出之和解方案,尚未顯然低於類似案件之民事判決賠償金額,顯已明知賠償金額幾何,然原審就本案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又以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62號裁定載明內容繁瑣,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理,足見原審判決理由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明顯矛盾。

㈢不論告訴人是否與有過失,被告顯然有較為嚴重之過失,告訴人因此事故致終生癱瘓,生活無法自理,原審僅判決有期徒刑5月,折算易科罰金約15萬元,僅為被告年收入5%,輕重顯然失衡。

㈣經查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有關過失致重傷害之判決,在行為人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情形下,幾乎沒有諭知有期徒刑6月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足見原審判決量刑實屬過輕。

㈤綜上,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三、減輕其刑事由的判斷:被告於肇事後,留在事故現場,向前往事故現場處理,且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的員警坦承肇事此一事實,有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以證明。被告在警方人員尚不知道何人犯罪前,坦承自己是肇事者,之後並接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減刑的規定,故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四、上訴論斷的理由

㈠原審就被告本案犯行,認符合自首要件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於審酌:「被告因過失行為,導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重傷害,影響終生,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並參酌被告雖曾與告訴代理人洽談調解,然因雙方對於調解金額之認知差距過大,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分別向被告請求5055萬1223元、2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而被告於試行和解時提出以1500萬元與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和解,在告訴人與有過失,本即無法就其損害全額求償之情況下,被告所提出之和解方案,尚未顯然低於類似案件之民事判決賠償金額,仍屬合理。又被告因受其保險公司未能於終局判決或和解前提早撥款之制度限制(原審卷第107頁),迄未能達成和解、調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造成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告訴人亦有過失,及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護理師,月收入約6萬元、已婚、有2個成年子女、需扶養岳母、身體狀況有三高、頸椎病變之家庭經濟狀況、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之宣告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就本案加重、減輕事由之判斷,並無違誤,而對被告量處宣告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詳加審酌,且所諭知之宣告刑亦屬妥適而無不當。

㈡檢察官雖以前述理由主張原審所量處之宣告刑有過輕之不當。然而:

⒈關於上訴意旨㈠部分:

⑴行為人之收入、資力狀況如何,就如同本件過失致人重傷之案件而言,於量刑之審酌上,乃行為人是否有足夠資力而仍不願為合適之賠償此一犯後態度之呈現,非謂行為人之收入較高、資力較豐,即應給予較重之刑罰。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僅陳稱原審對被告收入、資力狀況之認定有誤,並未具體指出此一誤認對量刑之妥適性產生何種影響,且原審於量刑審酌時,亦指出被告所提之和解方案,尚未顯然低於類似案件之民事判決賠償金額,足見被告並非有足夠資力而仍拒絕為合適之賠償。故即使原審對被告收入、資力狀況之認定有誤,對其量刑之妥適性亦不生影響。

⑵原審於量刑審酌時提及「保險公司未能於終局判決或和解前提早撥款」此一事項,乃在說明被告何以迄今仍未能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及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原因,此乃與被告犯罪後態度有關之事項,依據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自得於量刑時予以審酌,上訴意旨稱此部分不應做為量刑依據,尚屬難以採認。

⑶告訴代理人將和解金額降至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主張之賠償金額半數以下,是否即為被告於民事責任上所應賠償之金額,尚待法院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依據相關證據資料、肇事比例判斷,上訴意旨以此尚未確認之事項,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並無可採。

⑷上訴意旨指稱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對告訴人幾乎不聞不問部分,為被告所否認(本院卷第51至52頁),並與被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不符(原審卷第61頁,內容略為:被告向告訴人親屬表示願每月先賠付部分金額與告訴人、給予告訴人實際之幫助,然未獲告訴人親屬回應),且檢察官亦未就此提出客觀事證予以證明,自無從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⑸依據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所涉另起交通過失傷害案件,乃是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則於該案未經實體判決之情形下,原審判認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自與卷內事證相符,對其量刑之妥適性並不生影響。

⒉關於上訴意旨㈡部分:原審於量刑時審酌「被告所提出之和解方案,尚未顯然低於類似案件之民事判決賠償金額」此一事項,本即僅就該和解方案之概略情形予以論述,至於詳細之民事賠償金額,依法則需為逐筆、具體之判認,自屬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事項,並無上訴意旨所稱刑事判決理由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相矛盾之情形。

⒊關於上訴意旨㈢部分:

刑法第284條後段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故行為人觸犯過失致人重傷罪,並非僅考量傷勢狀況即應予以從重量刑,否則在本罪以被害人所受傷害達重傷程度為構成要件之情形下,前述法定刑中之拘役、罰金刑,將永無量處之可能。因此,就此類犯罪而言,除被害人之傷勢狀況外,尚應考量行為人之過失態樣與情節、被害人受傷是否同時有其他有責因素介入、行為人犯後態度等較為重要之量刑因子,決定所應量處之宣告刑。本案原審判決除告訴人所受傷害情形外,對於被告之過失態樣與情節(並非嚴重交通違規或屬有認識之過失)、告訴人本身亦與有過失、被告坦承犯行及提出尚稱合理之和解方案等犯後態度,均予詳加審酌,審酌內容亦與卷內事證相符,則於本案有諸多對被告有利之量刑因子存在的情形下,原審量處得易刑處分之刑度,自屬有據。上訴意旨僅執部分量刑因子,未就全部量刑重要事項一併考量,即指摘原審量刑過輕,並無可採。

⑵原審對被告所判處之有期徒刑5月,乃是可能需入監執行、拘束人身自由之刑責,其於法律上之意義,與民事賠償之金額、一般人之收入及資力狀況,顯無從相互比擬。上訴意旨逕將前述刑責換算為易科罰金之金額後,再與被告收入相較,據以指摘原審量刑失妥,自難採認。

⒋關於上訴意旨㈣部分: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不但未提出任何證據予以證明(經本院依職權搜尋原審法院114年度之相同案由案件判決,行為人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仍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者,即有114年度交易字第30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64號、114年度審易字第364號、114年度交簡字第1459號、114年度交簡字第1159號等多起判決),且法院所為之量刑,因所犯情節或量刑審酌條件有別,基於個案拘束原則,本無從以另案之量刑結果,限制承審法院於本案量刑之裁量權,故上訴意旨以另案之量刑結果(如前所述,此部分亦未提出證據證明),作為量刑輕重之比較基礎,顯屬無據。

㈢從而,檢察官以前述上訴意旨,認原審判決有所不當而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華君提起上訴,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