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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璧君李東柏程士傑

原告
陳汎臻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
被告
許倍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265號),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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