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唐照明葉文博林家聖

原告
廖秀榮
被告
馮健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案詐欺集團以LINE投資群組吸引原告投資,致原告陷於錯誤,於民國111年8月4日9時37分許,將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匯入顏世璋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遭轉匯、提領後存入被告指定之電子錢包。爰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明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35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57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前揭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應駁回,其關於假執行之聲請,即屬不能准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家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