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春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五日,第三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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