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即陳惠玲)
- 選任辯護人
- 史乃文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三十
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
,重行調查證據,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