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陳惠玲)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三十

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

,重行調查證據,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一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