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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四號

違反證券交易稅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莊秋桃魏式璧陳中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邱文男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証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三三

四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

二十三日判決後,茲發現本案刑事判決書第十四頁第十五行所載「判決量刑過輕固無

理由,」顯然誤寫,應更正為「判決量刑過重固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莊秋桃

                    法官 魏式璧

                    法官 陳中和

               書記官 林淑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四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稅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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