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3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紀綱王國棟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12月15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88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27368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符合自首要件,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