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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0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劉方慈朱嘉川許曉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志偉

上列受刑人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家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簡志偉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本院88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判處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88年7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曉微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0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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