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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三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三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自訴人
仕江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上訴人
即自訴人
正享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二號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述。

二、本件原審判決略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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