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四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四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甲○○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乙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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