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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四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乙松任森銓江泰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四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甲○○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乙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張乙松

法官 任森銓

法官 江泰章

書記官 黃一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四四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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