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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三六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吳水木陳朱貴惠光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三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搶奪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洪百達羈押期間,均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洪百達前均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卅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九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卅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陳朱貴

法官 惠光霞

書記官 高 惠 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三六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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