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三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三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列被告等因搶奪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洪百達羈押期間,均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洪百達前均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卅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九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卅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