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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附民上字第六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莊秋桃陳中和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附民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己○○
上訴人
即原告
全代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即原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即原告
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0八號詐欺案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聲明及陳述:除原告戊○○部分擴張訴之聲明為八百七十萬六千元外,餘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無聲明及陳述可記。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0六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並以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揆諸首開規定,並無不合。上訴人即原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莊秋桃

法官 陳中和

法官 謝宏宗

書記官 陳靖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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