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附民上字第六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附民上字第六七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己○○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全代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0八號詐欺案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聲明及陳述:除原告戊○○部分擴張訴之聲明為八百七十萬六千元外,餘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無聲明及陳述可記。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0六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並以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揆諸首開規定,並無不合。上訴人即原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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