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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水木陳朱貴洪慶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
正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四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陳朱貴

                    法官 洪慶鐘

                   書記官 陳金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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