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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洪慶鐘陳朱貴惠光霞

  • 當事人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寅○○○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卯○○○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辰○○○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庚○○ 原   告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原   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癸○○ 原   告 寅○○○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壬○○ 原   告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原   告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原   告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原   告 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丑○○ 原   告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子○○ 原   告 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原   告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洪慶鐘 法官 陳朱貴 法官 惠光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惠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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