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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張明松任森銓江泰章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所

為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本件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罪,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法官 任森銓

法官 江泰章

書記官 郭榮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