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所
為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本件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罪,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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