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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吳水木洪慶鐘惠光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號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二八二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明知某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大頭」之成年男子,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以每張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元、每捲錄音帶六十元之價格,向其兜售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販售予不特定人而向其購入,並擬以每張音樂光碟片二百元、每捲音樂錄音帶一百元之價格出售圖利,意圖散布而持有。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街一二二號前夜市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八十七片、盜版音樂錄音帶四百二十捲。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有限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某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大頭」之成年男子,以每片音樂光碟片一百三十元、每捲音樂錄音帶六十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三百八十七片、音樂錄音帶四百二十捲,並擬以每片音樂光碟片二百元、每捲音樂錄音帶一百元之價格出售圖利之事實,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三百八十七片、音樂錄音帶四百二十捲扣案可稽;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辯稱:伊並不知道購入之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係盜版的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所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均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物,業據告訴人代理人林英傑、朱晉輝、王世賢分別指述綦詳,且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之錄音著作財產權,應係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所有,亦有與該錄音著作同內容之音樂錄音帶封面九張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所持有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均係非法重製者無訛。又被告係以每片音樂光碟片一百三十元、每捲音樂錄音帶六十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亦為被告所自承,而一般市場販售之正版音樂光碟片約為三百元以上,正版音樂錄音帶約為二百元左右,此為公眾所週知之事實,而本案之合法正版音樂光碟片為三百五十元、音樂錄音帶為一百九十元,亦據告訴代理人林英傑於警訊中證稱在案,被告所購入及欲販售之價格與正版之市場價格相差甚多,被告當無推稱不知所購入者係盜版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之理。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論處。原審因而適用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私利,漠視著作財產權人對著作物所投注之大量心力,明知為非法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仍意圖販售予不特人圖利而購入,且持有之數量頗鉅,犯後復一再否認犯行,不知悔改,及念其素行尚佳,應係一時貪圖小利而誤罹刑章,且尚未實際售出盜版之音樂光碟片及錄音帶,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應屬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八十七片、音樂錄音帶四百二十捲,認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而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指摘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附錄: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惠光霞

書記官 林永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盜版音樂光碟片名稱  │片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郭富城-真的怕了    │一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彭佳慧-過程        │二0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周蕙-約定          │三二  │福茂唱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陳潔儀-炫耀        │三七  │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陶晶瑩-我變了      │三二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高慧君-轉身        │四0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那英-乾脆          │五二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彭羚-好好愛彭羚    │四二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趙詠華-相見太晚    │九八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四大天后        │二四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共計三百八十七片                                                    │
└──────────────────────────────────┘
附表二:
┌──────────┬───┬───────────────────┐
│盜版音樂錄音帶      │捲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鄭秀文-我應該得到  │一五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伍佰-白鴿          │一八  │乙○○○股份有限公司                  │
├──────────┼───┼───────────────────┤
│周蕙-約定          │二三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許如芸-真愛無敵    │四四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徐懷鈺-天使        │七一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陳曉東-風一樣的男子│四五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陶晶瑩-我變了      │四0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張宇-雨一直下      │五六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吳宗憲-屋頂        │二0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王力宏-不可能錯過你│六五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天王天后            │二三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共計四百二十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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