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吳水木、洪慶鐘、惠光霞
- 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號中
- 被告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號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二八二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明知某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大頭」之成年男子,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 六日,以每張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元、每捲錄音帶六十元之價格,向 其兜售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販售予不特定人而向其購入,並擬以每張 音樂光碟片二百元、每捲音樂錄音帶一百元之價格出售圖利,意圖散布而持有。 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街一二二號 前夜市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八十七片、盜 版音樂錄音帶四百二十捲。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 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 唱片有限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某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大頭 」之成年男子,以每片音樂光碟片一百三十元、每捲音樂錄音帶六十元之價格, 購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三百八十七片、音樂錄音帶四百二十捲,並 擬以每片音樂光碟片二百元、每捲音樂錄音帶一百元之價格出售圖利之事實,並 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三百八十七片、音樂錄音帶四百二十捲扣案可 稽;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辯稱:伊並不知道購入之音樂光碟片 、音樂錄音帶係盜版的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所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均係未 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物,業據告訴人代理人林英傑、朱晉輝、王 世賢分別指述綦詳,且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之錄音著作財產權, 應係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所有,亦有與該錄音著作同內容之音樂錄音帶封面九張 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所持有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均係非法重製者無訛。又被 告係以每片音樂光碟片一百三十元、每捲音樂錄音帶六十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亦為被告所自承,而一般市場販售之正 版音樂光碟片約為三百元以上,正版音樂錄音帶約為二百元左右,此為公眾所週 知之事實,而本案之合法正版音樂光碟片為三百五十元、音樂錄音帶為一百九十 元,亦據告訴代理人林英傑於警訊中證稱在案,被告所購入及欲販售之價格與正 版之市場價格相差甚多,被告當無推稱不知所購入者係盜版音樂光碟片、音樂錄 音帶之理。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 圖散布而持有罪,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論處。原審因而適用著作權法第八 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私利, 漠視著作財產權人對著作物所投注之大量心力,明知為非法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 物,仍意圖販售予不特人圖利而購入,且持有之數量頗鉅,犯後復一再否認犯行 ,不知悔改,及念其素行尚佳,應係一時貪圖小利而誤罹刑章,且尚未實際售出 盜版之音樂光碟片及錄音帶,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應屬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 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 樂光碟片三百八十七片、音樂錄音帶四百二十捲,認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 為被告所有,而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 ,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指摘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惠光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永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附錄: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 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一: ┌──────────┬───┬───────────────────┐ │盜版音樂光碟片名稱 │片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郭富城-真的怕了 │一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彭佳慧-過程 │二0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周蕙-約定 │三二 │福茂唱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陳潔儀-炫耀 │三七 │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陶晶瑩-我變了 │三二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高慧君-轉身 │四0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那英-乾脆 │五二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彭羚-好好愛彭羚 │四二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趙詠華-相見太晚 │九八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四大天后 │二四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共計三百八十七片 │ └──────────────────────────────────┘ 附表二: ┌──────────┬───┬───────────────────┐ │盜版音樂錄音帶 │捲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鄭秀文-我應該得到 │一五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伍佰-白鴿 │一八 │乙○○○股份有限公司 │ ├──────────┼───┼───────────────────┤ │周蕙-約定 │二三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許如芸-真愛無敵 │四四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徐懷鈺-天使 │七一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陳曉東-風一樣的男子│四五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陶晶瑩-我變了 │四0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張宇-雨一直下 │五六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吳宗憲-屋頂 │二0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王力宏-不可能錯過你│六五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天王天后 │二三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共計四百二十捲 │ └──────────────────────────────────┘ J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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