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幣券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幣券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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