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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七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光照黃憲文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七號

原告
嘉雄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三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王光照

     法官 黃憲文

                    法官 黃壽燕

                   書記官 蘇恒仁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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