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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曾永宗鄭月霞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
朝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鄭月霞

                    法官 邱永貴

                   書記官 周能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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