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 原告
- 久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杉昱工程行
- 原告
- 負責人乙○○
- 原告
- 丁○○○○
- 原告
- 負責人丙○○
- 原告
- 猶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右 四 人
- 吳麗珠律師
-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七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其事實上陳述,詳如其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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