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七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罪,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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