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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六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莊秋桃陳中和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七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罪,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莊秋桃

法官 陳中和

法官 謝宏宗

書記官 陳靖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六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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