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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水木陳朱貴洪慶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竊盜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陳朱貴

法官 洪慶鐘

書記官 陳金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五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