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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六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甲松任森銓江泰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一次羈押期間業已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張甲松

法官 任森銓

法官 江泰章

書記官 郭榮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六三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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