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右上訴人因被告常業重利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七 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一二五七二號、移送併辦案號:同檢察署八十六年度 偵字第一三三八八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癸○○部分撤銷。 癸○○常業重利,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癸○○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間,以新臺幣(下同)九十三 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王志誠(業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承讓設於高雄市 鹽埕區○○街二00號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信用卡中心)特約 商店「誠泰鐘錶行」(登記負責人係王志誠不知情之妻王戴秀珠,業經本院前審 判決無罪確定),為「誠泰鐘錶行」之實際負責人;又透過友人介紹,與設於高 雄市○○區○○路二四六號之信用卡中心特約商店「巨鵬文具店,即巨鵬興業有 限公司」負責人賈寶傑(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共同基於虛偽填製會 計憑證(刷卡簽帳單)之犯意聯絡,由賈寶傑提供「巨鵬文具店」之空白簽帳單 予癸○○(至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賈寶傑即與信用卡中心解約,不再提供空白簽 帳單);癸○○則為經營高利貸謀利,竟以該二信用卡中心特約商店之空白簽帳 單,從事「假消費、真刷卡」之貸款業務,自八十六年二月間起,以高雄市○○ 區○○街一0六號「我愛企業行」(登記負責人為張有成,實際負責人係癸○○ )為經營處所,利用報紙分類廣告欄刊登「信用卡借款」,趁持有各銀行信用卡 之不特定人,需款週轉急迫之情形,以(0七)0000000號轉八八號之電 話語音信箱、(0七)0000000號之電話供持卡借款人來電連絡。俟持卡 借款人電話洽詢時,癸○○則約往上址之「誠泰鐘錶行」或「我愛企業行」見面 ,由借款人交付其持有之各銀行信用卡,癸○○則使用「誠泰鐘錶行」或「巨鵬 文具店」之空白簽帳單,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 多名持卡人並無店內消費之事實,而將此不實事項,連續填製刷卡簽帳單之不實 會計憑證,經持卡人簽認後,貸以不等數額金錢,且對於信用較差借款人,則另 要求抵押信用卡或身分証、駕駛執照供作擔保,對於未帶証件借款人,則要求填 具借款金額二至三倍之本票或支票供作擔保,並於交付持卡人現款時,預扣一定 金額作為利息,藉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以此重利所得恃以營生為業 ,迄被告為高雄市調查處查獲止,共計有附表三所示二十五名持卡人因需款孔急 ,而以上述方式刷卡借款(借款金額與利率如附表三所示);而癸○○則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依據上述二家特約商店與信用卡中心約定之請 款日期,連續持上開刷卡簽帳單之不實會計憑證,向信用卡中心申領刷卡款項, 致使信用卡中心陷於錯誤,而依附表三所示之刷卡金額付款。嗣於八十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上午,為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查處)在上址「我 愛企業行」查獲,並扣得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供其常業重利犯罪所用或預備 之用等物品。 二、案經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原審法院 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癸○○於本院前審訊問時否認有何前揭常業重利等犯行,辯稱:伊 未以「信用卡借款」廣告登報招攬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借錢,伊係登報出 售店內存貨之手錶,亦未借錢給鄭榮豪、蔡東興,渠二人是來購物並確有出貨, 另丑○○、張秀玉、陳蕙美、謝純青四人雖有借錢,但並非高利貸云云。經查: ㈠右揭時、地被告如何刊登「信用卡借款」廣告招攬不特定人,以「誠泰鐘錶店」 及「巨鵬文具店」簽帳單,為前述「假消費、真刷卡」方式貸放金錢,並從中收 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刷卡簽帳後後,再向信用卡中心憑刷卡簽帳單請 領刷卡金額等事實,業據被告於高雄市調查處供承:「我利用『誠泰鐘錶店』之 信用卡設備經營信用卡借款,接到客戶電話,先回電聯絡,過濾後便帶至鹽埕區 ○○街一0六號辦理刷卡借錢手續,接受之卡片有VISA、MASTER、J CB等卡片,在信用額度內月息%,超出額度則收取月息%以上不等,因客 戶均急需金錢週轉應急,因而均會同意借貸條件,信用較差客戶,另需抵押信用 卡或身份証件,對未帶証件客戶,則需填具借款金額二至五倍之本票作為抵押」 、「我刷卡放款向信用卡中心請款特約商店有『誠泰鐘錶店』及『巨鵬文具店』 ,客戶借款刷卡後並須在信用卡中心之簽帳單上簽名,我通常會要求借款人將借 款額拆分成多張小額簽單,並填上不同消費日期,以利請款;我為了經營刷卡借 款業務,以九十三萬元承買『誠泰鐘錶店』,『巨鵬文具店』係經友人介紹提供 給我刷卡借款」等語(見高雄市調查處卷第一至二頁、第一三三八八號影偵卷第 四至五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四所示持卡人之證述情節相符(供詞如附表四所示 ),復有如附表一所示證物扣案可佐。 ㈡證人蔡東興、鄭榮豪及謝純青,雖曾於原審、本院前審、更審中,各自否認有以 信用卡向被告借款云云(陳述內容如附表五所示),然證人蔡東興於高雄市調查 處訊問時,除自承有以信用卡向被告借款,且親自於簽帳單存根書有「該兩張簽 帳卡是本人親自簽名」字樣明確(見高雄市調查處卷第一九頁),另證人鄭榮豪 於本院前審調查所改稱「伊有拿到手錶,再還給誠泰鐘錶行」云云,亦與真實買 賣之交易常情有違,又證人謝純青於高雄市調查處訊問時業已承有以信用卡向被 告借款,並於簽帳單存根上親自書有「這是我向巨鵬借金錢之刷卡單」明確(見 第一三三八八號影偵卷第一七頁),則渠等證詞自應以高雄市調查處初訊時之陳 述為可採。從而證人蔡東興、鄭榮豪及謝純青嗣後變異證詞改稱「並無刷卡借款 」云云,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自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㈢被告如何以九十三萬元向王志誠承讓「誠泰鐘錶行」,係該店實際負責人(登記 負責人仍為王志誠之妻王戴秀珠),及透過友人介紹,而由「巨鵬文具店」負責 人賈寶傑提供「巨鵬文具店」之空白簽帳單予被告癸○○使用各情,業據被告癸 ○○及原審同案被告王志誠、王戴秀珠供述在卷,及另案被告賈寶傑於其所犯之 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0號案件審理時供述明確,並有特約商店基本資 料查詢畫面六紙、誠泰鐘錶行讓渡書一紙及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0號 刑事判決一份附卷可憑(見第一七四七號影聲卷第一0至一二頁、高雄市調查處 卷第二一至二三頁、原審卷第九四頁)。復按以信用卡刷卡消費,特約商店須製 作簽帳單一式三聯,由刷卡人於其上簽名認證後,特約商店除將其中一聯交由刷 卡人收執,一聯持向信用卡中心或發卡銀行請款外,另一聯則由特約商店留存作 為內部憑證,再憑以製作記帳憑證並登入帳簿,於此簽帳單乃足以證明會計事項 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九號判決意旨足參),此 外,信用卡消費後所製作之簽帳單,為商業會計法所指之會計憑證,亦有經濟部 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經商字第八五二二三六二四號函足佐。㈣本件計算被告以信用卡簽帳貸款方式,從中收取之重利之利率多寡,應以其貸款 時向各持卡借款人實際收取利息之金額,及其事後向信用卡中心請款而獲得付款 之期間,憑為利率計算之基準。至於被告及附表四編號一至五之持卡借款人對於 預扣金額,有稱月息,或稱十日利息不等,然被告與持卡借款人拆算取得如附表 三比率之金額後,雙方間之借貸、付息即已完成,日後係屬持卡人應償還該刷卡 金額予發卡銀行之問題,持卡借款人無須再向被告付息或還款,是該預扣款項應 非泛為月息或十日利息,而應依「誠泰鐘錶店」及「巨鵬文具店」分別與信用卡 中心所簽訂特約商店約定書定之,惟該二商店之特約商店約定書經本院向信用卡 中心函查結果已不復存在,故乃以同一時期簽約之其他商店之約定書為據,是依 卷附之特約商店約定書第二十三條約定,特約商店應自接受簽帳日起三日內遲至 二十五日內向聯合信用處理卡中心請款,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分別應自請款之日 起四至七個營業日內付款(見本院更一㈢卷第一七二至一七五頁、第一七六至一 七九頁),是被告最遲可於刷卡借款之第二九至三二日後,向信用卡中心請款而 獲付款,再扣除百分之三之手續費(見本院上訴卷第一二三、二0五至二0六頁 ),則被告貸款收取重利之利率即高達年利率百分之七八至百分之一0三八(詳 如附表三所示),自屬社會上一般人所認知與原本(本金)顯不相當之重利無訛 ,且信用卡中心確因被告以上開虛偽不實之刷卡簽帳單請款,而有陷於錯誤,而 依刷卡金額付款之事實。 ㈤證人陳蕙美、謝純青於高雄市調查處訊問時均已陳明「因急需現款週轉;因急需 用錢」等語,此外附表三所示其他借款人向被告刷卡借款,所需預扣利息之利率 均高於一般金融貸款利率數倍以上,倘非均屬需款週轉急迫,一般人何須甘受重 利剝削而向被告借貸,是被告顯然均係趁附表三所示借款人需款週轉急迫之情形 ,而貸款牟取重利自明,此一認定亦不違一般人所認知之社會經驗法則。此外, 被告雖供「另有經營他業」云云,然參以被告前開從事「假消費、真刷卡」之規 模及從中謀取之重利數額,足徵被告係以此重利所得恃以營生為業甚明。 ㈥被告於八十六年二月間至四月二十四日雖有以「誠泰鐘錶行」及「巨鵬文具店」 刷卡機,從事附表三所示之「假消費、真刷卡」常業重利行為,然本院依據向各 金融機關函查上開特約商店之刷卡紀錄,按址傳喚及囑託各警局訊問各刷卡人結 果,附表六所示之持卡人到庭證述,或稱「未曾至上開二商店使信用卡」,或稱 「確係刷卡購物,並非借貸金錢」,或稱「已無記憶」等語(證詞詳如附表六所 示);另附表七所示之持卡人,經本院多次按址傳喚及囑託各警局通知均未到庭 陳述,此有回執及警局回函在卷可稽(詳如附表七),是本件除附表三所示二十 五人因急需用錢,而以上開方式向被告刷卡借款外,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其餘如附表六、七所示之持卡人亦屬刷卡借款,自不得以被告曾為「經營刷卡借 款迄今營業額共約六百萬元(巨鵬文具店約二百萬元,誠泰鐘錶行約四百萬元) 」之空泛供述,遽認附表六、七所示之持卡人之刷卡金額,亦屬被告常業重利之 一部,併予敘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上情,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殊無可採,此部份事證明確,被 告前揭常業重利等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癸○○係「誠泰鐘錶行」之實際負責人,亦與「巨鵬文具店」」負責人另 案被告賈寶傑(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0號)有犯意聯絡,被告癸○○ 明知信用卡持卡人刷卡消費時,應以實際消費情形之簽帳單,方可持單向信用卡 中心請款,被告趁持卡人急需金錢週轉之急迫,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 於持卡人向其借款時,除從中預扣收取附表三所示重利恃以維生,另製作其業務 上登載之不實之刷卡簽帳單供持卡人簽認,之後並持簽帳單向信用卡中心請款, 致使該信用卡中心陷於錯誤,而依刷卡金額付款,故核被告癸○○所為,係犯刑 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此 部份詐欺於起訴事實中已有敘及,然漏引此部份法條)。又信用卡簽帳單,為商 業會計法第十五條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被告以「假消費,真刷卡」之不實事項 ,填製消費簽帳單之行為,亦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最高法 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0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九號判決意旨足參)。 公訴人雖就前述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罪,認係犯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 罪嫌,然商業會計法係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同月二十一日 生效),舊商業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已修正為新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款,是公訴人就此部分係誤引上開舊法條,附此敘明。又此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 罪,係直接以商號負責人為犯罪主體,非屬代罰或轉嫁性質,故被告癸○○與「 巨鵬文具店」」負責人賈寶傑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癸○○實施該條款之犯 罪,應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癸○○前揭多次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等犯行,時間緊接、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均以連續犯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惟被告癸○○所犯常業重利罪 、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罪、詐欺取財等三罪間,有方法結果果之牽連關係,應從 一重之常業重利罪處斷。至於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所犯附表三編號三至二十五部分 起訴(僅起訴編號一、二之鄭榮豪、蔡東興),亦未就被告自八十六年二月至三 月期間之前開犯行起訴,惟此部分之犯行,與公訴人起訴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 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三、原判決關於被告癸○○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未予明確認定 被告所犯附表三所示之刷卡人數、金額及利率等情,自有未洽。被告癸○○仍執 前詞提起上訴否認犯行,雖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被告癸○○部分既有可議,自 應予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癸○○犯罪動機目的,為圖一己私利,不思正當工作營 生,卻從事非法貸放牟取重利,所為影響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程度,及其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末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 被告所有供其常業重利等犯罪所用之物或預備之物,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至於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係借款人所有供作上開借款擔保之用,編號六 至八所示之物係其他公司之營業物品,既非被告所有,又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見本院更一㈢卷第一八二頁至一八七頁),於審判期日無正當 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 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二十八條、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 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憲義 法官 謝靜雯 法官 張意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婉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官 附表一 ┌──┬─────────────────┬──────┬─────┐ │編號│ 扣案物品 │ 數量 │ 所有人 │ ├──┼─────────────────┼──────┼─────┤ │ 一 │ 誠泰鐘錶行請款表 │ 一冊 │ 癸○○ │ ├──┼─────────────────┼──────┼─────┤ │ 二 │ 巨鵬文具行請款表 │ 一冊 │ 癸○○ │ ├──┼─────────────────┼──────┼─────┤ │ 三 │ 身分證影本 │ 一冊 │ 癸○○ │ ├──┼─────────────────┼──────┼─────┤ │ 四 │ 借款單 │ 一冊 │ 癸○○ │ ├──┼─────────────────┼──────┼─────┤ │ 五 │ 刷卡端末機 │ 二具 │ 癸○○ │ ├──┼─────────────────┼──────┼─────┤ │ 六 │ 刷卡存根 │ 一冊 │ 癸○○ │ ├──┼─────────────────┼──────┼─────┤ │ 七 │ 借款封袋 │ 一冊 │ 癸○○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 提出人 │ ├──┼─────────────────┼──────┼─────┤ │一 │ 信用卡 │一百十五張 │ 癸○○ │ ├──┼─────────────────┼──────┼─────┤ │二 │ 身分證 │十八張 │ 癸○○ │ ├──┼─────────────────┼──────┼─────┤ │三 │ 駕駛執照 │四張 │ 癸○○ │ ├──┼─────────────────┼──────┼─────┤ │四 │ 支票、本票 │一冊 │ 癸○○ │ ├──┼─────────────────┼──────┼─────┤ │五 │ 土地所有權狀 │二張 │ 癸○○ │ ├──┼─────────────────┼──────┼─────┤ │六 │ 公司印鑑章、私章 │十一枚 │ 癸○○ │ ├──┼─────────────────┼──────┼─────┤ │七 │ 熱門企業行營利事業登記證 │一張 │ 癸○○ │ ├──┼─────────────────┼──────┼─────┤ │八 │ 覺民企業行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料│三份 │ 癸○○ │ └──┴─────────────────┴──────┴─────┘ 附表三(借款金額與利率) ┌──┬────┬────────┬────────┬────┬───── │編號│借款人即│刷卡金額(新台幣│預扣金額(新台幣│年利率 │備註 │ │持卡人 │) │) │(%) │ ├──┼────┼────────┼────────┼────┼───── │一 │鄭榮豪 │一萬元 │一千三百元 │169% │以此方式 ├──┼────┼────────┼────────┼────┼───── │二 │蔡東興 │一萬元 │三千二百元 │415% │ ├──┼────┼────────┼────────┼────┼───── │三 │丑○○ │一萬元 │四千元 │470%至 │以此方式 │ │ │ │ │519% │證人嗣於 │ │ │ │ │ │ 款一萬元 │ │ │ │ │ │ 元。 │ │ │ │ │ │證人未說 │ │ │ │ │ │ 鐘錶行」 │ │ │ │ │ │ 店」,故 │ │ │ │ │ │ 。 ├──┼────┼────────┼────────┼────┼───── │四 │張秀玉 │二萬元 │二千五百元 │163% │證人嗣於 │ │ │ │ │ │ 款二萬元 │ │ │ │ │ │ 元。 ├──┼────┼────────┼────────┼────┼───── │五 │謝純青 │一萬八千五百元 │四千五百元 │286%至 │證人嗣於 │ │ │ │ │316% │ :借款一 │ │ │ │ │ │ 實際拿取 │ │ │ │ │ │證人究係 │ │ │ │ │ │ 」抑或「 │ │ │ │ │ │ 明,故年 ├──┼────┼────────┼────────┼────┼───── │六 │陳蕙美 │八萬四千元 │四萬二千元 │588% │ ├──┼────┼────────┼────────┼────┼───── │七 │庚○○ │一萬元 │約六百至七百元 │78%至 │ │ │ │ │ │91% │ ├──┼────┼────────┼────────┼────┼───── │八 │顏千惠 │一萬元 │一千五百元 │195% │以此方式 ├──┼────┼────────┼────────┼────┼───── │九 │辛○○ │一萬元 │一千三百元 │169% │以此方式 ├──┼────┼────────┼────────┼────┼───── │一0│壬○○ │一萬元 │五千元 │649% │ │ │ ├────────┼────────┼────┼───── │ │ │一萬元 │三千元 │353%至 │以此方式 │ │ │ │ │390% │證人未說 │ │ │ │ │ │ 鐘錶行」 │ │ │ │ │ │ 店」,故 │ │ │ │ │ │ 。 ├──┼────┼────────┼────────┼────┼───── │一一│丁○○ │一萬元 │五千元 │588% │ ├──┼────┼────────┼────────┼────┼───── │一二│高登春 │一萬元 │一千元 │118%至 │以此方式 │ │ │ │ │130% │證人未說 │ │ │ │ │ │ 鐘錶行」 │ │ │ │ │ │ 店」,故 │ │ │ │ │ │ 。 ├──┼────┼────────┼────────┼────┼───── │一三│湯登富 │一萬三千元 │二千元 │200% │ │ │ │ │ │ │ │ │ │ │ │ │ ├──┼────┼────────┼────────┼────┼───── │一四│陳永修 │一萬元 │二千餘元 │235%至 │證人未說 │ │ │ │ │260% │ 鐘錶行」 │ │ │ │ │ │ 店」,故 │ │ │ │ │ │ 。 ├──┼────┼────────┼────────┼────┼───── │一五│蔡瑞崑 │一萬元 │約一千五百元至二│195%至 │證人未說 │ │ │ │千元 │260%、 │ 鐘錶行」 │ │ │ │ │176%至 │ 店」,故 │ │ │ │ │235% │ 。 │ │ ├────────┼────────┼────┤ │ │ │五千元 │二千五百元 │588%至 │ │ │ │ │ │649% │ ├──┼────┼────────┼────────┼────┼───── │一六│張克平 │一萬元 │八千元 │941%至 │證人未說 │ │ │ │ │1038% │ 鐘錶行」 │ │ │ │ │ │ 店」,故 │ │ │ │ │ │ 。 ├──┼────┼────────┼────────┼────┼───── │一七│楊麗華 │三萬元 │五千元 │216% │ │ │ ├────────┼────────┼────┤ │ │ │二萬元 │三千元 │195% │ ├──┼────┼────────┼────────┼────┼───── │一八│戊○○ │一萬元 │一千餘元 │130% │ ├──┼────┼────────┼────────┼────┼───── │一九│張志宏 │一萬元 │一千餘元 │130% │ ├──┼────┼────────┼────────┼────┼───── │二0│潘文正 │一萬元 │八百元 │94%至 │證人未說 │ │ │ │ │104% │ 鐘錶行」 │ │ ├────────┼────────┼────┤ 店」,故 │ │ │一萬三千元 │一千五百元 │136%至 │ 。 │ │ │ │ │150% │ ├──┼────┼────────┼────────┼────┼───── │二一│子○○ │二萬元 │一萬元 │649% │ │ │ ├────────┼────────┼────┤ │ │ │一萬元 │五千元 │649% │ ├──┼────┼────────┼────────┼────┼───── │二二│己○○ │一萬元 │二千元 │260% │ ├──┼────┼────────┼────────┼────┼───── │二三│丙○○ │一萬元 │二千至三千元 │236%至 │ │ │ │ │ │353% │ ├──┼────┼────────┼────────┼────┼───── │二四│乙○○ │一萬元 │二千元 │260% │ ├──┼────┼────────┼────────┼────┼───── │二五│甲○○ │一萬元 │五千元 │649% │ └──┴────┴────────┴────────┴────┴───── 附表四(承認確有「假消費、真刷卡」之情形) ┌──┬────┬─────┬────────────────────── │ │ │借款人持以│ │編號│借款人 │借貸信用卡│證言內容 │ │ │之發卡銀行│ │ │ │ │ ├──┼────┼─────┼────────────────────── │一 │鄭榮豪 │美商花旗銀│約於八十六年三月底因急須金錢週轉,依報紙刊載 │ │ │行股份有限│信用卡借款廣告電詢後,便依約前往高雄市鹽埕區 │ │ │公司 │樂街二00號誠泰鐘錶行辦理手續,我持二張花旗 │ │ │ │行信用卡向該店刷卡,每張各借一萬元,每筆借款 │ │ │ │先扣除月息一千三百元,實際上只借得一萬七千四 │ │ │ │元,我實際上並沒有消費購物。 │ │ │ ├────────────────────── │ │ │ │(問:八十六年三月你是否因須錢週轉,見報紙找 │ │ │ │新樂街二00號「誠泰鐘錶店」借款?) │ │ │ │是的,我以花旗卡刷卡消費借款,但未買任何東西 ├──┼────┼─────┼────────────────────── │二 │蔡東興 │中國信託商│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因急需用錢,經朋友介紹前 │ │ │業銀行股份│高雄市○○區○○街一家鐘錶店,以中國信託信用 │ │ │有限公司 │向該家鐘錶店借得一萬元,由於該張信用卡簽帳額 │ │ │ │五萬元已簽滿,該店負責人表示月息須提高至百分 │ │ │ │三十二,因此我以信用卡借款一萬元月息三千二百 │ │ │ │,實際上只取得六千八百元,我在該店並沒有真正 │ │ │ │費購物。 ├──┼────┼─────┼────────────────────── │三 │丑○○ │英商渣打銀│八十六年四月初因急須用錢,經友人介紹聯絡劉漢 │ │ │行股份有限│以信用卡借款,依其指示至高雄市○○區○○街「 │ │ │公司台北分│愛商行」洽談借款條件,借款條件為借一萬元每十 │ │ │公司、香港│利息四千元(即月息一二0分),並提供信用卡為 │ │ │上海匯豐銀│押。數日後,再向癸○○借款一萬元,連同前次借 │ │ │行有限公司│另開立一張二萬元本票為抵押,並提供我所有之匯 │ │ │台北分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作為抵押借款。 │ │ │ ├────────────────────── │ │ │ │「(問:有無於八十六年四月初經人介紹到鹽埕區 │ │ │ │忠街我愛商行(即我愛企業行)借錢?)有,共借 │ │ │ │次,每次一萬元,每借一萬元,一天的利息二百元 │ │ │ │沒有買任何東西,是以我的信用卡質押借款,我都 │ │ │ │有拿任何東西」、「(問:是否向為癸○○口卡上 │ │ │ │人借款?(提示口卡))是此人沒錯。」、「(問 │ │ │ │利息是否先扣?)每十天一期,預扣一期利息後給 │ │ │ │八千元」 │ │ │ ├────────────────────── │ │ │ │曾在「我愛企業行」使用信用卡借貸現金,當時有 │ │ │ │求留下信用卡供擔保,並開立本票(金額已無記憶 │ │ │ │,借貸款項有預扣利息(預扣利息方式已無記憶) ├──┼────┼─────┼────────────────────── │四 │張秀玉 │英商渣打銀│八十六年三月底因急需用款,依報紙廣告登載之電 │ │ │行股份有限│聯絡癸○○,依指示前往高雄市○○區○○街一0 │ │ │公司台北分│號借款,借款條件為借二萬元,十天利息二千五百 │ │ │公司 │(三七點五分),並提供身分證及渣打銀行信用卡 │ │ │ │為借款抵押。 │ │ │ ├────────────────────── │ │ │ │「(問:妳在八十六年三月是否到癸○○所開的鐘 │ │ │ │行去借款?)我是去借款但也是有手錶、酒給我, │ │ │ │錶依我來看價值一千餘元,酒是XO,價值二千餘元 │ │ │ │我借二萬元,一個月先扣利息二千五百元」、 「? │ │ │ │問:當時為何去那裡借款?) 我是看報紙才去的? ├──┼────┼─────┼────────────────────── │五 │謝純青 │美商花旗銀│約在八十六年二月間因急需用錢,經友人介紹前往 │ │ │行股份有限│雄市鹽埕區誠泰鐘錶行借款,以月息二十五分向負 │ │ │公司 │人借款一萬四千元,但我實際簽帳金額為一萬八千 │ │ │ │百元。 │ │ │ ├────────────────────── │ │ │ │(問:你在八十六年初,有向巨鵬公司刷卡借款一 │ │ │ │八千五百元?) │ │ │ │是,但我只拿到一萬五千元,差不多再一萬四千、 │ │ │ │千元之間。 ├──┼────┼─────┼────────────────────── │六 │陳蕙美 │美商花旗銀│八十六年二月間,我因急需現款週轉…由報刊得知 │ │ │行股份有限│款電話,依電話聯絡後,巨鵬公司人員即帶我前往 │ │ │公司 │雄市○○區○○街一0六號我愛國際公司(即我愛 │ │ │ │業行)說明借款條件,信用卡在額度內借款利息每 │ │ │ │十三分,超刷則月息為五十分,我因急需現款乃以 │ │ │ │刷借款條件(即月息五十分)借款八萬四千元,實 │ │ │ │拿到金額為四萬二千元,巨鵬公司人員將我之借款 │ ││ │拆成十六張簽帳單(因每張不能超過六千元)我持 │ │ │ │之花旗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八張金額共四萬元,花旗銀行MASTER卡簽八張共四 │ │ │ │四千元(每張五千五百元)。├──┼────┼─────┼────────────────────── │七 │庚○○ │香港上海匯│曾於八十六年四月間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 │ │ │豐銀行有限│「誠泰鐘錶行」使用匯豐銀行信用卡,先購買手錶 │ │ │公司台北分│,再至特定路段向一名不知名男子換取現金,消費 │ │ │公司 │一萬元,預扣六、七百元,實拿九千餘元。至借貸 │ │ │ │數已無記憶。 ├──┼────┼─────┼────────────────────── │八 │顏千惠 │寶島商業銀│八十六年二月間至四月二十四日期間,我有印象曾 │ │ │行、香港上│用寶島銀行及上海匯豐銀行之信用卡於「誠泰鐘錶 │ │ │海匯豐銀行│」刷卡借貸,並無實際消費,約每個月至少有二、 │ │ │有限公司台│次以上。並無提供任何擔保或開立票據,預扣利息 │ │ │北分公司 │以每刷卡一萬元直接扣一千五百元,實拿八千五百 │ │ │ │。 ├──┼────┼─────┼────────────────────── │九 │辛○○ │美商花旗銀│曾於八十六年二月間至四月二十四日期間,以花旗 │ │ │行股份有限│行之VISA信用卡向「誠泰鐘錶行」借款,借款 │ │ │公司 │三次,並無實際之消費行為,借貸地點為「我愛企 │ │ │ │行」。並無供擔保或開立本票之情形,每刷卡一萬 │ │ │ │,僅實拿八千七百元。 ├──┼────┼─────┼────────────────────── │一0│壬○○ │中國信託商│曾於八十六年二月間在「誠泰鐘錶行」及「我愛企 │ │ │業銀行股份│行」以中國信託發行之萬事達信用卡借款,在「誠 │ │ │有限公司、│鐘錶行」借款一次,於「我愛企業行」借款四次, │ │ │台新國際商│無實際消費行為。於「我愛企業行」刷卡借款時, │ │ │業銀行 │店有扣留我所有之中國信託信用卡。「誠泰鐘錶行 │ │ │ │刷卡一萬元,預扣利息五千元,僅交付五千元;「 │ │ │ │愛企業行」則借款一萬元,預扣利息三千元。 ├──┼────┼─────┼────────────────────── │一一│丁○○ │中國信託商│約於八十六年間(正確時間已不記得),係依報紙 │ │ │業銀行股份│登之電話聯絡,至高雄市○○街一家商店(店名已 │ │ │有限公司、│記憶),以花旗銀行VISA信用卡在該店內刷卡 │ │ │美商花旗銀│,該商店一名男子即交付一萬多元,並無實際消費 │ │ │行股份有限│品行為,亦無供擔保或開立本票之情形,上述刷卡 │ │ │公司 │款有預扣利息,惟預扣方式已無記憶。 ├──┼────┼─────┼────────────────────── │一二│高登春 │中國信託商│曾於八十六年以中國信託信用卡為「假消費、真刷 │ │ │業銀行股份│」之借貸行為二次,借貸地點為高雄市○○路電信 │ │ │有限公司 │局對面大樓。借貸時以信用卡刷卡,再核對身份證 │ │ │ │可,每刷卡一萬元,實拿九千元。 ├──┼────┼─────┼────────────────────── │一三│湯登富 │荷蘭銀行 │曾於八十六年二月至四月二十四日期間至「誠泰鐘 │ │ │ │行」刷卡借貸現金。刷卡一萬三千元,預扣利息二 │ │ │ │元,實際給付一萬一千元,並無供擔保或開立本票 │ │ │ │情形。 ├──┼────┼─────┼────────────────────── │一四│陳永修 │中國信託商│曾於八十六年三月間,於高雄市○○區○○街一處 │ │ │業銀行股份│宅內,以中國信託發行之VISA信用卡刷卡折現 │ │ │有限公司 │並無供擔保或開立本票之情形,刷卡金額為新台幣 │ │ │ │萬元,實拿現金七千多元。 ├──┼────┼─────┼────────────────────── │一五│蔡瑞崑 │英商渣打銀│曾於一鐘錶行及文具行(店名已無記憶)使用信用 │ │ │行股份有限│數次(確實次數已無記憶),惟並無實際消費行為 │ │ │公司台北分│係持信用卡至該商行刷卡,每刷卡新台幣一萬元, │ │ │公司、香港│商行則給付八千元至八千五百元之間;有時刷卡金 │ │ │上海匯豐銀│五千元,只拿到二千五百元。並無供擔保或開立本 │ │ │行有限公司│之情形。 │ │ │台北分公司│ │ │ │、荷蘭銀行│ │ │ │、美商花旗│ │ │ │銀行股份有│ │ │ │限公司、中│ │ │ │國信託商業│ │ │ │銀行股份有│ │ │ │限公司 │ ├──┼────┼─────┼────────────────────── │一六│張克平 │美商花旗銀│確曾於「巨鵬文具行」、「誠泰鐘錶行」使用信用 │ │ │行股份有限│,次數已無記憶。並無實際消費行為,雙方約定於 │ │ │公司、中國│誠泰鐘錶行」及「我愛企業行」刷卡貸款,並無供 │ │ │信託商業銀│保或開立本票之情形。刷卡金額一萬元,店家則給 │ │ │行股份有限│二千元。 │ │ │公司 │ ├──┼────┼─────┼────────────────────── │一七│楊麗華 │中國信託商│曾在「誠泰鐘錶行」使用中國信託信用卡二次,正 │ │ │業銀行股份│時間已無記憶,係刷卡拿錢,並無消費物品(假消 │ │ │有限公司 │、真刷卡)。借貸地點在高雄市鹽埕區,該商行要 │ │ │ │拿身份證擔保,另拿一張類似借據之單子,其表示 │ │ │ │還清就會歸還,單子上金額與借貸金額相符。第一 │ │ │ │借款三萬元,第二次借款二萬元,利息採先扣除方 │ │ │ │,刷卡三萬元扣除五千元利息,實拿二萬五千元; │ │ │ │卡二萬元先扣除三千元利息,實拿一萬七千元,我 │ │ │ │後分兩個月攤還,都已還清,本票及身份證也已歸 │ │ │ │。 ├──┼────┼─────┼────────────────────── │一八│戊○○ │香港上海匯│曾於「誠泰鐘錶行」使用匯豐銀行發行之信用卡一 │ │ │豐銀行有限│,借貸地點為「誠泰鐘錶行」,並無供擔保或開立 │ │ │公司台北分│票之情形,刷卡金額一萬元左右預扣利息約一千餘 │ │ │公司 │,實拿八、九千元。 ├──┼────┼─────┼────────────────────── │一九│張志宏 │香港上海匯│曾於誠泰鐘錶行使用上海匯豐銀行信用卡乙次,時 │ │ │豐銀行有限│已無記憶,地點即為誠泰鐘錶行,並未實際消費, │ │ │公司台北分│「刷卡借現金」。刷卡一萬元,實領八千多元現金 │ │ │公司 │並無供擔保或開立本票之情形。 ├──┼────┼─────┼────────────────────── │二0│潘文正 │中國信託商│確曾持中國信託信用卡對外借貸二次,未注意商店 │ │ │業銀行股份│稱,地點在高雄市。第一次刷卡一萬元,實領現金 │ │ │有限公司 │千二百元,預扣利息八百元;第二次刷卡一萬三千 │ │ │ │,實領一萬一千五百元,預扣利息一千五百元。並 │ │ │ │供擔保或開立本票之情形。 ├──┼────┼─────┼────────────────────── │二一│子○○ │慶豐商業銀│我當時是用中國信託信用卡、慶豐銀行信用卡去誠 │ │ │行、中國信│鐘錶行刷卡,刷了兩次,二次金額加起來約三萬元 │ │ │託商業銀行│第一次約刷二萬元但是只拿了一萬元,第二次約刷 │ │ │股份有限公│萬元但只拿了五千元,另外它給我一個沒有價值的 │ │ │司 │錶,實際上我是要去借錢,我當時是看報紙上有寫 │ │ │ │款,我就去問,當時是一個男生跟我接洽的,但是 │ │ │ │不知道該名男子的名字,二次間隔的時間要看信用 │ │ │ │的資料才知道,但就我記憶中大約二次的間隔約一 │ │ │ │月,對方說我的信用卡額度滿了,只能借到這個數 │ │ │ │。 ├──┼────┼─────┼────────────────────── │二二│己○○ │安泰商業銀│我當時是去鹽埕區的鐘錶行買手錶,我刷了一萬元 │ │ │行 │但只拿了八千元,我是刷安泰銀行信用卡,我只刷 │ │ │ │一次,我就是刷了一萬元,拿到了八千元,他叫我 │ │ │ │接還銀行,我後來有跟銀行處理了,我當時也去看 │ │ │ │紙才去借錢的。 ├──┼────┼─────┼────────────────────── │二三│丙○○ │香港上海匯│我就是刷卡借現金,但是金額忘記了,我只有刷一 │ │ │豐銀行有限│而已,我是用慶豐銀行信用卡在文具店刷卡的,我 │ │ │公司台北分│巨鵬文具店的名字有印象,當時就是刷一個整數, │ │ │公司 │們扣掉利息,把剩下的錢給我,我大約刷一萬元, │ │ │ │到七、八千元左右。 ├──┼────┼─────┼────────────────────── │二四│乙○○ │中國信託商│我也是刷卡借現金,我刷一萬元,拿到八千元,我 │ │ │業銀行股份│用中國信託信用卡在鐘錶行刷一次,也是一名男子 │ │ │有限公司 │我接洽的,也是看報紙才知道。 ├──┼────┼─────┼────────────────────── │二五│甲○○ │中國信託商│我也是刷卡借現金,我是刷一萬元,但是只有拿到 │ │ │業銀行股份│千元,我是用中國信託信用卡在鐘錶行刷卡的,我 │ │ │有限公司 │是看報紙去借錢的。 └──┴────┴─────┴────────────────────── 附表五(已承認有「假消費,真刷卡」情形,惟嗣後否認) ┌──┬────┬──────────────────────────── │編號│借款人 │證言內容 ├──┼────┼──────────────────────────── │一 │蔡東興 │(問:是否於八十六年三月底有向誠泰鐘錶店,以信用卡借錢? │ │ │否認,我從小到大都沒有信用卡,也不認識被告他們。 ├──┼────┼──────────────────────────── │二 │鄭榮豪 │(問:你有拿到手錶貨嗎?) │ │ │有。忘了什麼樣的手錶。當初他拿給我錶我再還給誠泰鐘錶行。 ├──┼────┼──────────────────────────── │ │ │曾於「誠泰鐘錶行」使用信用卡購買男女對表,約一萬五千元至 │三 │謝純青 │萬二千元左右。 │ │ ├──────────────────────────── │ │ │我沒向他(指被告)借錢,我是向他買對錶。 └──┴────┴──────────────────────────── 附表六(否認或稱亦無記憶者) ┌──┬────┬──────────┬───────────────── │編號│持卡人 │所持信用卡之發卡銀行│證言內容 ├──┼────┼──────────┼───────────────── │一 │張秋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有限公司 │使用信用卡。 ├──┼────┼──────────┼───────────────── │二 │黃品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曾於八十六年一、二月間,於「誠泰鐘 │ │(原名黃│有限公司 │行」以中國信託信用卡刷卡購買三支手 │ │裕仁) │ │,並未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借貸 │ │ │ │錢。 ├──┼────┼──────────┼───────────────── │三 │許清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八十六年間曾於高雄市一家銀樓以中國 │ │ │有限公司 │託信用卡購買乙支金錶,刷卡金額為新 │ │ │ │幣七萬多元,並未以信用卡借貸金錢。 ├──┼────┼──────────┼───────────────── │四 │李秀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有限公司 │使用信用卡。 ├──┼────┼──────────┼───────────────── │五 │彭金才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使用信用卡。 ├──┼────┼──────────┼───────────────── │六 │黃敏政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該證人稱已無記憶。 │ │ │有限公司 │ ├──┼────┼──────────┼───────────────── │七 │鄒貴音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美│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使用信用卡。 │ │ │司 │ ├──┼────┼──────────┼───────────────── │八 │陳存煉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使用信用卡。 ├──┼────┼──────────┼───────────────── │九 │吳培軒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未曾於高雄使用信用卡,惟曾於彰化市 │ │ │公司台北分公司、中國│處刷卡借現金一次。 │ │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 │ ├──┼────┼──────────┼───────────────── │一0│程至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該證人稱已無記憶。 │ │ │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 │ │ │行 │ ├──┼────┼──────────┼───────────────── │一一│蔡宏宜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未曾使信用卡為借貸行為。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 ├──┼────┼──────────┼───────────────── │一二│林豐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對本案案情均不知。 │ │ │有限公司 │ ├──┼────┼──────────┼───────────────── │一三│徐永成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有限公司 │使用信用卡。 ├──┼────┼──────────┼───────────────── │一四│徐茂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稱已無印象。 ├──┼────┼──────────┼───────────────── │一五│佘俊輝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使用信用卡。 │ │ │有限公司 │ ├──┼────┼──────────┼───────────────── │一六│歐英傑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使用信用卡。 │ │ │行 │ ├──┼────┼──────────┼───────────────── │一七│李文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未曾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借貸金 │ │ │有限公司 │。 ├──┼────┼──────────┼───────────────── │一八│蔡蕙璟 │玉山商業銀行 │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 │使用信用卡。 ├──┼────┼──────────┼───────────────── │一九│黃嬿甄 │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限公司 │使用信用卡。 ├──┼────┼──────────┼───────────────── │二0│鍾郁仁 │聯邦商業銀行、香港上│曾於八十六年二月至四月二十四日期間 │ │ │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銀行信用卡至新樂街家鐘錶行刷卡購買 │ │ │台北分公司、中國信託│錶,並非「假消費、真刷卡」。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未曾以信用卡為「假消費、真刷卡」之 │ │ │ │貸行為。 ├──┼────┼──────────┼───────────────── │二一│戴順國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曾於八十六年二月至四月二十四日期間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匯豐銀行信用卡至新樂街家鐘錶行刷卡 │ │ │ │買手錶,約新台幣四萬元,並非「假消 │ │ │ │、真刷卡」。 ├──┼────┼──────────┼───────────────── │二二│蔡宏宜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該證人因時間已無記憶。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 ├──┼────┼──────────┼───────────────── │二三│宋坤陵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曾於八十六年二月至四月二十四日期間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匯豐銀行信用卡至新樂街家鐘錶行刷卡 │ │ │ │買手錶,約新台幣五、六千元,並非「 │ │ │ │消費、真刷卡」。├──┼────┼──────────┼───────────────── │二四│劉紹鋅 │荷蘭銀行 │該證人稱已無記憶。 ├──┼────┼──────────┼───────────────── │二五│朱文佐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有限公司 │使用信用卡。 ├──┼────┼──────────┼───────────────── │二六│王正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曾於八十六年二月至四月二十四日期間 │ │ │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信用卡至新樂街家鐘錶行刷卡 │ │ │ │買手錶,約新台幣二萬元,並非「假消 │ │ │ │、真刷卡」。 ├──┼────┼──────────┼───────────────── │二七│洪國仁 │華南商業銀行、香港上│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使用信用卡。 │ │ │北分公司、美商花旗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八│鄭淑美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於八十六年二月至四月二十四日期間至 │ │ │公司台北分公司、中國│家鐘錶行,以匯豐銀行信用卡刷卡購買 │ │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只進口手錶,約新台幣一至二萬元,並 │ ││公司 │「假消費、真刷卡」。 ├──┼────┼──────────┼───────────────── │二九│林志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有限公司 │使用信用卡。 ├──┼────┼──────────┼───────────────── │三0│莊清安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使用信用卡。 │ │ │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 │ │台北分公司 │ ├──┼────┼──────────┼───────────────── │三一│魏淑玲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使用信用卡。 ├──┼────┼──────────┼───────────────── │三二│張有成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曾於鐘錶行使用匯豐、花旗、中國信託 │ │ │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信用卡,確實時間已忘記,確有實際之 │ │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費行為,購買手錶約一百個左右。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 │份有限公司 │ ├──┼────┼──────────┼───────────────── │三三│劉敏良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曾在「誠泰鐘錶行」刷卡購物一、二次 │ │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購買手錶一只。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三四│葉建良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有限公司 │使用信用卡。 ├──┼────┼──────────┼───────────────── │三五│呂李雅淑│台灣土地銀行、香港上│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使用信用卡。 │ │ │北分公司 │ ├──┼────┼──────────┼───────────────── │三六│李富彰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公司 │使用信用卡。 ├──┼────┼──────────┼───────────────── │三七│吳盈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該證人稱其信用卡約於三、四年前已因 │ │ │公司 │搶而遺失。 ├──┼────┼──────────┼───────────────── │三八│涂伯霖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稱已無記憶。 │ │ │有限公司 │ ├──┼────┼──────────┼───────────────── │三九│簡王財 │聯邦商業銀行、中國信│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使用信用卡。 │ │ │司 │ ├──┼────┼──────────┼───────────────── │四0│宋坤和 │華南商業銀行 │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 │使用信用卡。 ├──┼────┼──────────┼───────────────── │四一│林昌宏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使用信用卡。 ├──┼────┼──────────┼───────────────── │四二│呂國誠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公司 │使用信用卡。 ├──┼────┼──────────┼───────────────── │四三│王金龍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 │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限公司 │使用信用卡。 ├──┼────┼──────────┼───────────────── │四四│岳方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曾以信用卡借貸現金,惟地點、時間均 │ │ │有限公司 │無記憶。 ├──┼────┼──────────┼───────────────── │四五│楊淑貞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 │使用信用卡。 ├──┼────┼──────────┼───────────────── │四六│李惠悅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公司台北分公司、中國│使用信用卡。 │ │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 │ │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 ├──┼────┼──────────┼───────────────── │四七│陳仁祥 │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限公司 │使用信用卡。 ├──┼────┼──────────┼───────────────── │四八│趙哲緯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曾持信用卡至七賢路附近消費手錶乙次 │ │(原名趙│公司 │約二萬多元,但店家告知可將該手錶買 │ │懷玉) │ │,故於隔日約定地點將手錶半價買予店 │ │ │ │之友人。 ├──┼────┼──────────┼───────────────── │四九│吳水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曾於巨鵬文具行、誠泰鐘錶行使用中國 │ │ │有限公司 │託信用卡各乙次,在巨鵬文具行消費何 │ │ │ │品已無記憶,在誠泰鐘錶行係購買勞力 │ │ │ │手錶乙只,價值十幾萬。 ├──┼────┼──────────┼───────────────── │五0│王志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未曾以信用卡在「誠泰鐘錶行」、「我 │ │ │有限公司 │企業行」為借貸行為。 ├──┼────┼──────────┼───────────────── │五一│盧秋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未曾以信用卡為「假消費、真刷卡」之 │ │ │有限公司 │貸行為。 ├──┼────┼──────────┼───────────────── │五二│蔣國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有限公司 │使用信用卡。 ├──┼────┼──────────┼───────────────── │五三│田慧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原名杜│有限公司 │使用信用卡。 │ │田慧娟)│ │ ├──┼────┼──────────┼───────────────── │五四│陳姵諭 │聯邦商業銀行 │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原名為│ │使用信用卡。 │ │陳蕙青)│ │ ├──┼────┼──────────┼───────────────── │五五│吳明郎 │聯邦商業銀行 │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 │使用信用卡。惟稱其妻亦使用該張信用 │ │ │ │。 ├──┼────┼──────────┼───────────────── │五六│潘順進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未曾至「誠泰鐘錶行」、「巨鵬文具店 │ │ │公司台北分公司、台新│使用信用卡。 │ │ │國際商業銀行 │ ├──┼────┼──────────┼───────────────── │五七│張美香 │荷蘭銀行 │未曾以信用卡於「誠泰鐘錶行」、「我 │ │ │ │企業行」為借貸行為。 ├──┼────┼──────────┼───────────────── │五八│邱唐雲妹│荷蘭銀行、美商花旗銀│該稱證人稱該花旗銀行信用卡係由其子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志雄使用。 ├──┼────┼──────────┼───────────────── │五九│洪婉森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未曾以信用卡於「誠泰鐘錶行」、「我 │ │ │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企業行」為借貸行為。 │ │ │行 │惟稱伊前夫邱志雄曾盜刷伊之信用卡。 ├──┼────┼──────────┼───────────────── │六0│陳慧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曾以信用卡刷卡借款,但係於高雄市區 │ │ │ │家菸酒行,而非「誠泰鐘錶行」、「我 │ │ │ │企業行」。 ├──┼────┼──────────┼───────────────── │六一│張 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我沒有刷卡,我不知道誰使用的,我沒 │ │ │ │刷卡借錢,也沒有買東西,我有中國信 │ │ │ │的卡。 ├──┼────┼──────────┼───────────────── │六二│朱寶生 │聯邦商業銀行、香港上│我有買手錶,但是沒有刷卡借錢,我是 │ │ │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埕區買手錶,但是是用何張信用卡買錶 │ │ │北分公司 │買錶的價格也忘記了。 ├──┼────┼──────────┼───────────────── │六三│張俊輝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我沒有刷卡借錢,我有買手錶和測速器 │ │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共一萬元,但後來我有退還手錶,扣掉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續費,只有還我幾千元,我不知道是用 │ │ │ │國信託或花旗銀行的卡刷的。 ├──┼────┼──────────┼───────────────── │六四│張評樹 │慶豐商業銀行 │我沒有刷卡借錢,我對上開二家商店( │ │ │ │巨鵬文具店及誠泰鐘錶行)沒有印象, │ │ │ │當時信用良好,財務狀況沒有問題,沒 │ │ │ │要刷卡借錢。 ├──┼────┼──────────┼───────────────── │六五│呂瑩珠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我用我弟弟呂文超的附卡,我到新樂街 │ │ │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錶,約五千元,用哪一張卡忘記了,刷 │ │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次我忘記了,我沒有刷卡借錢。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 │份有限公司 │ ├──┼────┼──────────┼───────────────── │六六│呂文超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我不曾刷卡借錢,我當時有信用卡,但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信用卡沒有遺失,這要問我姊姊。 ├──┼────┼──────────┼───────────────── │六七│方國棟 │聯邦商業銀行、中國信│我沒有刷卡借錢,我對上開二家商店也 │ │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有印象。 │ │ │司 │ ├──┼────┼──────────┼───────────────── │六八│褚麗慧 │高雄銀行 │那是我的員工張有成說他的額度不夠, │ │ │ │以我才借他刷卡八萬多元,是在鹽埕區 │ │ │ │樂街那裡刷卡,那刷卡金額是我去付的 │ │ │ │有買香煙、酒,但是我沒有拿到任何貨 │ │ │ │,沒有扣利息,但是有買東西。 ├──┼────┼──────────┼───────────────── │六九│周伯昌 │荷蘭銀行 │我正常的使用都是加油刷卡而已,我有 │ │ │ │國信託、匯豐、荷蘭銀行的卡,但是匯 │ │ │ │、荷蘭銀行的卡在二年前就遺失了。 ├──┼────┼──────────┼───────────────── │七0│莊智宏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我曾經買過手錶,但是金額忘記了,用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張卡刷的我不清楚,我有匯豐銀行的卡 │ │ │ │但是我不是刷卡借錢的,地點也忘記了 │ │ │ │我曾經在鹽埕區買過手錶。 ├──┼────┼──────────┼───────────────── │七一│張耀華 │安泰商業銀行 │我沒有刷卡買手錶也沒有刷卡借錢,我 │ │ │ │四、五張卡,有中國信託、花旗、台新 │ │ │ │安泰等卡。 ├──┼────┼──────────┼───────────────── │七二│陳建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我沒有刷卡借錢,我的是中國信託的卡 │ │ │有限公司 │也不知道這兩家店。 └──┴────┴──────────┴───────────────── 附表七(未能傳喚到場訊問之證人) ┌───┬────┬──────────┬──────────────── │編號 │持卡人 │持卡人所持信用卡之發│持卡人未能到庭原因 │ │ │卡銀行 │ ├───┼────┼──────────┼──────────────── │一 │趙毓龍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二 │王耀林 │慶豐商業銀行 │經書面通知未到場接受訊問。 ├───┼────┼──────────┼──────────────── │三 │王晴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因欠款甚久,該寄帳地址已經改為台 │ │ │ │行信用卡部。 ├───┼────┼──────────┼──────────────── │四 │余福醮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五 │黃鴻斌 │台中商業銀行 │現址未明。 ├───┼────┼──────────┼──────────────── │六 │蔡東興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台北分公司、中國│ │ │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 │ ├───┼────┼──────────┼──────────────── │七 │簡識棟 │荷蘭銀行 │現址未明。 ├───┼────┼──────────┼──────────────── │八 │游開富 │荷蘭銀行 │現址未明。 ├───┼────┼──────────┼──────────────── │九 │朱芳敏 │聯邦商業銀行 │現址未明。 ├───┼────┼──────────┼──────────────── │一0 │陳漢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警二次通知,均未到場接受訊問。 │ │ │有限公司 │ ├───┼────┼──────────┼──────────────── │一一 │張惠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一二 │吳安東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公│現址未明。 │ │ │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一三 │林忠雄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 │ │ │業銀行 │ ├───┼────┼──────────┼──────────────── │一四 │林棟隆 │荷蘭銀行、美商花旗銀│現址未明。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一五 │余峰君 │荷蘭銀行、中國信託商│經警以寄存送達通知書,未到場接受 │ │(余芳君│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一六 │魏裕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一七 │黃建生 │大眾商業銀行 │現址未明。 ├───┼────┼──────────┼──────────────── │一八 │鄭淑美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 ├───┼────┼──────────┼──────────────── │一九 │王俊傑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現址未明。 │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 │ ├───┼────┼──────────┼──────────────── │二0 │陳東海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二一 │陳葉莉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二二 │吳林鳳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二三 │葉素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二四 │王英杰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公│現址未明。 │ │ │司台北分公司、美商花│ │ │ │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有限公司 │ ├───┼────┼──────────┼──────────────── │二五 │蔡瑞崑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 │ │ │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 │ │台北分公司、荷蘭銀行│ │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六 │朱淑玲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台北分公司、中國│ │ │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 │ ├───┼────┼──────────┼──────────────── │二七 │江山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豐商業銀行 │ ├───┼────┼──────────┼──────────────── │二八 │曾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二九 │沈照智 │富邦商業銀行、台新國│現址未明。 │ │ │際商業銀行 │ ├───┼────┼──────────┼──────────────── │三0 │朱清溪 │萬泰商業銀行、慶豐商│經警二次通知,均未到場接受訊問。 │ │ │業銀行 │ ├───┼────┼──────────┼──────────────── │三一 │李岳方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 ├───┼────┼──────────┼──────────────── │三二 │潘家坤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經警二次通知,均未到場接受訊問。 │ │ │公司台北分公司、中國│ │ │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 │ ├───┼────┼──────────┼──────────────── │三三 │侯淑娟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三四 │吳淑芬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三五 │陳瑞文 │慶豐商業銀行、中國信│現址未明。 │ │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司、玉山商業銀行 │ ├───┼────┼──────────┼──────────────── │三六 │劉霓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警二次通知,均未到場接受訊問。 │ │ │有限公司 │ ├───┼────┼──────────┼──────────────── │三七 │馬央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警二次通知,均未到場接受訊問。 │ │ │有限公司 │ ├───┼────┼──────────┼──────────────── │三八 │黃吉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警二次通知,均未到場接受訊問。 │ │ │有限公司 │ ├───┼────┼──────────┼──────────────── │三九 │王明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四0 │朱寶生 │聯邦商業銀行、香港上│經警合法送達通知書,未到場接受訊 │ │ │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 │ │ │北分公司 │ ├───┼────┼──────────┼──────────────── │四一 │林詹菊梅│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四二 │陳景森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經警以寄存送達通知書,未到場接受 │ │ │公司、大眾商業銀行 │。 ├───┼────┼──────────┼──────────────── │四三 │余美靜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四四 │柯進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四五 │何高達 │台灣土地銀行 │經通知未到場接受訊問。 ├───┼────┼──────────┼──────────────── │四六 │朱玉文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四七 │朱玉文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四八 │張鈺雯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四九 │陳錦坤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警二次通知,未到場接受訊問。 │ │ │有限公司 │ ├───┼────┼──────────┼──────────────── │五0 │甘美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警二次通知,未到場接受訊問。 │ │ │有限公司 │ ├───┼────┼──────────┼──────────────── │五一 │田誌文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警二次通知,未到場接受訊問。 │ │ │有限公司 │ ├───┼────┼──────────┼──────────────── │五二 │王連聰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經通知未到場說明。 │ │ │公司台北分公司、中國│ │ │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 │ ├───┼────┼──────────┼──────────────── │五三 │劉嘉良 │荷蘭銀行、美商花旗銀│經警通知,未到場接受訊問。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五四 │楊義崧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五五 │陳坤明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五六 │林玉惠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五七 │劉恭銘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經警通知,未到場接受訊問。 │ │ │公司 │ ├───┼────┼──────────┼──────────────── │五八 │潘福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五九 │陳清嘉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六0 │吳淑敏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六一 │吳文正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六二 │林太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該證人未到庭受訊。 │ │ │有限公司 │ ├───┼────┼──────────┼──────────────── │六三 │黃曾素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六四 │王世鏞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六五 │燕立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六六 │徐素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六七 │歐同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六八 │程至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 │ │ │行 │ ├───┼────┼──────────┼──────────────── │六九 │陳寶淑 │玉山商業銀行 │未居於該址。 ├───┼────┼──────────┼──────────────── │七0 │陳國強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台北分公司、慶豐│ │ │ │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七一 │朱志豪 │慶豐商業銀行 │現址未明。 │ │ │ │ ├───┼────┼──────────┼──────────────── │七二 │陳湘怡 │華僑商業銀行 │該證人已歿。 │ │ │ │ ├───┼────┼──────────┼──────────────── │七三 │尤國華 │富邦商業銀行 │現址未明。 ├───┼────┼──────────┼──────────────── │七四 │李聖傑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 ├───┼────┼──────────┼──────────────── │七五 │王美玉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台北分公司、荷蘭│ │ │ │銀行、美商花旗銀行股│ │ │ │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七六 │葉芳瑜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七七 │林秋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七八 │羅張姿惠│玉山商業銀行 │現址未明。 ├───┼────┼──────────┼──────────────── │七九 │陳義明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八0 │張家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多次投遞傳票,均無法送交本人。 │ │ │有限公司 │ ├───┼────┼──────────┼──────────────── │八一 │張黃慧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多次投遞傳票,均無法送交本人。 │ │ │有限公司 │ ├───┼────┼──────────┼──────────────── │八二 │尤崇安 │彰化商業銀行、英商渣│現址未明。 │ │ │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有限公司 │ ├───┼────┼──────────┼──────────────── │八三 │洪光耀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八四 │魏弘毅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八五 │呂孟承 │台灣土地銀行、美商花│經多次投遞傳票,均無法送交本人。 │ │ │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八六 │陳品文 │聯邦商業銀行、台新國│經多次投遞傳票,均無法送交本人。 │ │ │際商業銀行 │ ├───┼────┼──────────┼──────────────── │八七 │周育生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經多次投遞傳票,均無法送交本人。 │ │ │公司台北分公司、中國│ │ │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 │ ├───┼────┼──────────┼──────────────── │八八 │陳盈成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八九 │吳青青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 │ ├───┼────┼──────────┼──────────────── │九0 │陳嘉政 │慶豐商業銀行 │經多次投遞傳票,均無法送交本人。 ├───┼────┼──────────┼──────────────── │九一 │徐美春 │慶豐商業銀行 │現址未明。 ├───┼────┼──────────┼──────────────── │九二 │馮志偉 │慶豐商業銀行、中國信│經多次投遞傳票,均無法送交本人。 │ │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司 │ ├───┼────┼──────────┼──────────────── │九三 │黃龍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 │ │ │行 │ ├───┼────┼──────────┼──────────────── │九四 │段厚安 │中國信託商業有股份有│現址未明。 │ │ │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 │ │ │銀行 │ ├───┼────┼──────────┼──────────────── │九五 │胡武勝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九六 │劉秋淑 │大眾商業銀行 │經多次投遞傳票,均無法送交本人。 ├───┼────┼──────────┼──────────────── │九七 │余麗香 │慶豐商業銀行 │經多次投遞傳票,均無法送交本人。 ├───┼────┼──────────┼──────────────── │九八 │吳志雄 │華僑商業銀行 │現址未明。 │ │ │ │ │ │ │ │ ├───┼────┼──────────┼──────────────── │九九 │林朝川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 │ │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一00│陳景森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大眾商業銀行 │ ├───┼────┼──────────┼──────────────── │一0一│楊月禪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現址未明。 │ │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一0二│張龔秀貴│慶豐商業銀行、中國信│現址未明。 │ │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司 │ ├───┼────┼──────────┼──────────────── │一0三│陳明炳 │慶豐商業銀行、中國信│現址未明。 │ │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一0四│王仲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一0五│王劍良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寄存送達傳票,未到庭接受訊問。 │ │ │有限公司 │ ├───┼────┼──────────┼──────────────── │一0六│林明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寄存送達傳票,未到庭接受訊問。 │ │ │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 │ │ │業銀行 │ ├───┼────┼──────────┼──────────────── │一0七│盧靖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一0八│廖玟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寄存送達傳票,未到庭接受訊問。 │ │ │有限公司 │ ├───┼────┼──────────┼──────────────── │一0九│鄭智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一一0│伍胡惠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 │ │ │行 │ ├───┼────┼──────────┼──────────────── │一一一│葉蓓琪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現址未明。 │ │ │有限公司 │ ├───┼────┼──────────┼──────────────── │一一二│白長章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經寄存送達傳票,未到庭接受訊問。 ├───┼────┼──────────┼──────────────── │一一三│陳贊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二次合法傳喚未到庭。 │ │ │有限公司 │ ├───┼────┼──────────┼──────────────── │一一四│史名華 │慶豐商業銀行、中國信│經二次合法傳喚未到庭。 │ │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司 │ ├───┼────┼──────────┼──────────────── │一一五│歐大定 │聯邦商業銀行 │經三次合法傳喚未到庭。 │ │ │ │ ├───┼────┼──────────┼──────────────── │一一六│李玉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三次合法傳喚未到庭。 │ │ │有限公司 │ │ │ │ │ ├───┼────┼──────────┼──────────────── │一一七│孫瑞成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經三次合法傳喚未到庭。 │ │ │有限公司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 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