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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號

懲治盜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廿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二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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