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志明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廿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二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