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О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О八號
- 上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選 任
- 辯護人
- 黃勇雄
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