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五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原告
- 乙○○
- 原告
- 共同 訴訟 李文禎 律師
- 代理人
- 黃如流 律師
- 被告
- 綜力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定 戊○○
- 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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