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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五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憲義謝靜雯張意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
丙○○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共同 訴訟 李文禎 律師
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
被告
綜力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戊○○
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王憲義

                    法官 謝靜雯

         法官 張意聰

                   書記官 王婉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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