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七號
- 上訴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等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止,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