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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吳水木趙文淵洪慶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趙文淵

法官 洪慶鐘

書記官 彭筱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六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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