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蕭權閔、陳啟造、李嘉興
- 當事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二三六一六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六四號、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以明知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重製之光碟暨新台幣伍百元、音響壹組、音箱貳個、展售架 伍個、標價牌壹個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二0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四月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入監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悔改,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所有附表一所示之之音樂光碟 片,係未經附表一所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新力哥倫 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百 代公司)等錄音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侵害他人錄音著作之重製物, 竟因無業謀生,而與該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販賣盜版光碟之犯意聯 絡,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以日薪新台幣(下同)五百至八百元之代價受僱於 該綽號「小李」之男子,在高雄市○○路與忠孝路口之苓雅區國民市場內,以每 片五十至一百元,三片二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謀利,恃以為生,資為常業 ,適有男子袁純友於當日十一時三十分許,在上址選購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 得附表一所示侵害滾石等公司之盜版光碟錄音著作,及販賣盜版光碟錄音著作所 得五百元。詎甲○○仍不知警愓,於被查獲後數日,復承繼上揭常業犯意,明知 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係未經附表二所示滾石公司、新力公司、科藝百代公 司等錄音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重製物,竟在高雄市苓雅區○○○ 路一三六巷十四號前設攤,以每片一百元,買二片送一片之方式販賣予不特定人 ,謀取不法利益,嗣與林滄江(另案經原審通緝中)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十 一時三十分許,在上開忠孝三路一三六巷十四號前共同於販賣時,為警當查獲, 並扣得附表二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及甲○○所有音響一組、音箱二個、展售架 五個。嗣又承繼上開犯意,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分」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之 犯意聯絡,明知附表三所示之光碟係侵害附表三所示滾石等公司及美商迪士尼公 司、時代華納等公司之錄音、視聽著作之重製物,仍以每日一千二百元之代價受 僱於綽號「阿分」之成年男子,在高雄市○○區○○街六八號南北市場內,以每 片五十至一百元之價格,販售盜版之光碟予不特定之人,約計售出四十餘片,迄 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前揭南北市場內為警查獲,並扣 得附表三所示盜版錄音、視聽光碟。詎甲○○仍承繼前揭販賣盜版音樂及視聽光 碟為業,恃以為生之犯意,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基於 共同之犯意聯絡,以每日四百元之代價受僱於綽號「小李」之男子,在高雄市苓 雅區○○○路國民市場內,以每片一百元,三片二百元之價格販售附表四所示之 盜版光碟,旋又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十二時五十分許,在上開國民市場內查獲 ,並扣得附表四所示之盜版光碟及該綽號「小子」之男子所有標價牌一個。 二、案經滾石公司、華納公司、上華公司、福茂公司、科藝百代公司、新力公司、博 德曼公司、豐華公司、環球公司、艾迴公司、魔岩公司、華研公司、華特公司、 全員公司、米高梅公司、派拉蒙公司、迪士尼企業公司、時代華納公司、二十世 紀福斯影片公司、環球影片公司、哥倫比亞影片等公司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楠梓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分別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調查、 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告訴人滾石、華納、米高梅、派拉蒙 等公司所委任之告訴代理人何偉銘、譚文川、李百軒、王義旭、陳吉亨、陳信義 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經渠等所提出之仿冒鑑定報告書、錄音著作證明書、著作財 產權轉讓書、詞曲著作轉讓書、錄音著作出版證明書等附在警卷可憑,被告於販 賣予顧客袁純友時為警查獲之事實,亦經袁純友於警訊時證述在卷,此外,復有 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重製音樂、視聽光碟片暨現金五百元、音響一組、 音箱二個、展售架五個、標價牌一個等扣案,及查獲時所拍攝之現場照片五幀可 資佐證。而經原審勘驗結果,附表扣案之光碟片並無廣告商品標示、內容說明、 主管機關核准字號,與卷附告訴人滾石等公司所提出之合法授權代理之光碟片外 包裝相異,有勘驗筆錄可憑(見原審卷第十五頁),被告所販售者應屬違法重製 之光碟片無訛,被告自白顯與事證相符,堪可採信,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於原審法院調查時供稱:這段時間找不到工作,才會做這個工作。我朋友看 我生活難過,僱用我去販賣等語(見原審卷第十四頁),於警訊中亦陳稱:我目 前是從事在市場販賣音樂CD為生等語(見高市警三貳分刑字第一五0七號卷第 二頁背面),足徵被告係以販盜版音樂光碟、視聽光碟為生無訛,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以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被 告與林滄江、綽號「小李」及「阿分」者,就上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一販賣而交付附表所示重製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 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著作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惟所犯罪名及情節輕重相同,仍從著作權 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處斷。被告曾於八十八年 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 九年度易字第一0二0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入監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 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公訴人 雖未就被告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 九日、同年八月十六日分別在高雄市三民區○○○街六十八號、同市苓雅區○○ ○路一三六巷十四號、同市苓雅區○○○路國民市場內設攤販售重製之音樂、視 聽光碟片之犯行提起公訴,惟該部分既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判決。 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就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九 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在高雄市苓雅區○○○路一三六巷十四號、同市苓雅區○○ ○路國民市場等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併為審理判決,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量刑太重,固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侵害他人精神創作,且一再 違犯,情節非輕,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且大部分受僱於他人,在犯罪 情節上處於次要之地位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藉資懲儆。扣案如 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重製音樂、視聽光碟片及現金五百元、音響一組、音箱二 個、展售架五個、標價牌一個,分別為告及共犯綽號「小李」及「阿分」者所有 ,且為供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啟造 法官 李嘉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素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附表一: ┌──────┬────────────┬──────┬────────┐ │品 名 │ 公司名稱(著作權人) │ 數量(片)│被侵害之錄音著作│ ├──────┼────────────┼──────┼────────┤ │鄭進一的新謠│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 一 │月娘茶 │ │ │限公司 │ │ │ ├──────┼────────────┼──────┼────────┤ │王識賢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五 │愛到無命不知驚 │ ├──────┼────────────┼──────┼────────┤ │謝金燕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六 │永遠愛你 │ ├──────┼────────────┼──────┼────────┤ │辛曉琪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四一 │永遠 │ ├──────┼────────────┼──────┼────────┤ │王力宏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五八 │唯一 │ │ │公司 │ │ │ ├──────┼────────────┼──────┼────────┤ │王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六十 │流年 │ ├──────┼────────────┼──────┼────────┤ │蔡依林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 │Together │ ├──────┼────────────┼──────┼────────┤ │紀曉君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三 │野火 │ ├──────┼────────────┼──────┼────────┤ │張惠妹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四九 │真實 │ ├──────┼────────────┼──────┼────────┤ │林曉培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三四 │Shino For │ ├──────┼────────────┼──────┼────────┤ │易齊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七 │第一張創作 │ ├──────┼────────────┼──────┼────────┤ │周杰倫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八四 │范特西 │ ├──────┼────────────┼──────┼────────┤ │陳慧琳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飛吧 │ ├──────┼────────────┼──────┼────────┤ │S、H、E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五 │女朋友 │ └──────┴────────────┴──────┴────────┘ 附表二: ┌──────┬────────────┬──────┬────────┐ │品 名 │ 公司名稱(著作權人) │ 數量(片)│被侵害之錄音著作│ ├──────┼────────────┼──────┼────────┤ │周華健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七六 │忘憂草專輯 │ ├──────┼────────────┼──────┼────────┤ │瑪丹娜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四八 │Deeper And Deper│ ├──────┼────────────┼──────┼────────┤ │許慧欣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 │快樂為主專輯 │ ├──────┼────────────┼──────┼────────┤ │梁詠琪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三七 │湖水專輯 │ ├──────┼────────────┼──────┼────────┤ │吳恩琪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八 │39℃專輯 │ ├──────┼────────────┼──────┼────────┤ │蘇永康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 │悲傷止步專輯 │ ├──────┼────────────┼──────┼────────┤ │李玟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八七 │刀馬旦專輯 │ │ │公司 │ │ │ ├──────┼────────────┼──────┼────────┤ │伍佰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四五 │路專輯 │ ├──────┼────────────┼──────┼────────┤ │周杰倫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四九 │忍者專輯 │ ├──────┼────────────┼──────┼────────┤ │林憶蓮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二七 │紙飛機專輯 │ ├──────┼────────────┼──────┼────────┤ │容祖兒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三 │說真的專輯 │ ├──────┼────────────┼──────┼────────┤ │動力火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八 │High Power專輯 │ ├──────┼────────────┼──────┼────────┤ │錢主打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 │合輯 │ ├──────┼────────────┼──────┼────────┤ │王識賢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 │腳踏車專輯 │ └──────┴────────────┴──────┴────────┘ 附表三: ┌──────┬────────────┬──────┬────────┐ │品 名 │ 公司名稱(著作權人) │ 數量(片)│被侵害之錄音著作│ ├──────┼────────────┼──────┼────────┤ │辛曉琪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七十 │永遠 │ ├──────┼────────────┼──────┼────────┤ │張惠妹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七十 │真實 │ ├──────┼────────────┼──────┼────────┤ │張學友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 │算命 │ ├──────┼────────────┼──────┼────────┤ │蘇永康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五 │悲傷止步 │ ├──────┼────────────┼──────┼────────┤ │王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六二 │流年 │ ├──────┼────────────┼──────┼────────┤ │李玟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四九 │刀馬旦 │ │ │公司 │ │ │ ├──────┼────────────┼──────┼────────┤ │陶子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十九 │夢見 │ ├──────┼────────────┼──────┼────────┤ │康康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七五 │圓夢 │ ├──────┼────────────┼──────┼────────┤ │陳曉東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三五 │自由港 │ ├──────┼────────────┼──────┼────────┤ │陳冠希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十八 │夜風 │ ├──────┼────────────┼──────┼────────┤ │S、H、E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 │冰箱 │ ├──────┼────────────┼──────┼────────┤ │伍佰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四六 │愛的河流│ ├──────┼────────────┼──────┼────────┤ │聯邦大蠢探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 四 │以下被侵害著作之│ │ │司 │ │名稱如品名欄所示│ ├──────┼────────────┼──────┼────────┤ │怪獸電力公司│同右 │ 八 │ │ ├──────┼────────────┼──────┼────────┤ │雙重人格 │同右 │ 四 │ │ ├──────┼────────────┼──────┼────────┤ │麥斯大搞怪 │同右 │ 八 │ │ ├──────┼────────────┼──────┼────────┤ │哈利波特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四 │ │ ├──────┼────────────┼──────┼────────┤ │衝出封鎖線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 六 │ │ │ │限公司 │ │ │ ├──────┼────────────┼──────┼────────┤ │鹿兄鼠弟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 四 │ │ │ │公司 │ │ │ ├──────┼────────────┼──────┼────────┤ │浪跡天涯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 八 │ │ │ │公司 │ │ │ ├──────┼────────────┼──────┼────────┤ │終極土匪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 六 │ │ │ │司 │ │ │ ├──────┼────────────┼──────┼────────┤ │香草天空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 六 │ │ │ │司 │ │ │ └──────┴────────────┴──────┴────────┘ 附表四: ┌──────┬────────────┬──────┬────────┐ │品 名 │ 公司名稱(著作權人) │ 數量(片)│被侵害之錄音著作│ ├──────┼────────────┼──────┼────────┤ │劉若英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三五 │孤寂 │ ├──────┼────────────┼──────┼────────┤ │孫燕姿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 │作戰 │ ├──────┼────────────┼──────┼────────┤ │許志安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 │失戀河 │ ├──────┼────────────┼──────┼────────┤ │戴佩妮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三九 │愛過 │ ├──────┼────────────┼──────┼────────┤ │張清芳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七 │天天年輕 │ ├──────┼────────────┼──────┼────────┤ │高慧君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 │忘了 │ ├──────┼────────────┼──────┼────────┤ │陳小春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二三 │丟 │ ├──────┼────────────┼──────┼────────┤ │蘇永康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 │我和你 │ ├──────┼────────────┼──────┼────────┤ │張信哲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四三 │究竟 │ │ │公司 │ │ │ ├──────┼────────────┼──────┼────────┤ │陳綺貞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七 │太聰明 │ ├──────┼────────────┼──────┼────────┤ │陳亦迅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九 │你的背包 │ ├──────┼────────────┼──────┼────────┤ │S、H、E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美麗新世界 │ ├──────┼────────────┼──────┼────────┤ │連續狂熱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 │超級瘋 │ ├──────┼────────────┼──────┼────────┤ │靈異象限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 十四 │以下被侵害著作之│ │ │司 │ │名稱同品名欄所示│ ├──────┼────────────┼──────┼────────┤ │星際寶貝 │同右 │ 六 │ │ ├──────┼────────────┼──────┼────────┤ │冰狗任務 │同右 │ 八 │ │ ├──────┼────────────┼──────┼────────┤ │八腳怪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二二 │ │ ├──────┼────────────┼──────┼────────┤ │史酷比 │同右 │ 六 │ │ ├──────┼────────────┼──────┼────────┤ │冰原歷險記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 六 │ │ │ │限公司 │ │ │ ├──────┼────────────┼──────┼────────┤ │非法正義 │同右 │ 八 │ │ ├──────┼────────────┼──────┼────────┤ │關鍵報告 │同右 │ 四 │ │ ├──────┼────────────┼──────┼────────┤ │小馬王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 六 │ │ │ │公司 │ │ │ ├──────┼────────────┼──────┼────────┤ │神鬼認證 │同右 │ 八 │ │ ├──────┼────────────┼──────┼────────┤ │蜘蛛人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 六 │ │ │ │公司 │ │ │ ├──────┼────────────┼──────┼────────┤ │MIB星際戰警2│同右 │ 十 │ │ ├──────┼────────────┼──────┼────────┤ │刀鋒戰士2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八 │ │ ├──────┼────────────┼──────┼────────┤ │王牌大賤諜 │同右 │ 八 │ │ │三部曲 │ │ │ │ ├──────┼────────────┼──────┼────────┤ │星際公敵 │同右 │ 二 │ │ ├──────┼────────────┼──────┼────────┤ │獵風行動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 六 │ │ │ │司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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