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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周賢銳陳中和謝宏宗
  • 法定代理人
    黃許阿梅

  • 當事人
    甲○○乙○○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被   告 乙○○ 被   告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許阿梅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賢銳 法官 陳中和 法官 謝宏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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