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八十四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雅美洪兆隆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八十四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法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十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二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甲○○於審理時曾聲請將其使用之雙海馬商標圖樣,與告訴人註冊之商標圖樣送鑑定,看有無近似之情形,惟法院並未送鑑定,實難令人甘服,應屬有重要証据漏未審酌,爰聲請再審等語。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及第四百二十一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証据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甲○○所舉聲請再審之前開理由,係審理時未送鑑定,惟查是否送鑑定,係法院之職權,法院自行判斷,認為事証已明,亦可不送鑑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已將其認聲請人甲○○之兩隻相對之海馬圖樣,與告訴人註冊商標之海馬圖樣,通體觀察,認構圖意境相仿,而有使消費者混同誤認之虞,是原確定判決已詳敘其得心証之理由,自無必要送鑑定,聲請人甲○○以未送鑑定聲請,並非証据漏未審酌,其所舉再審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不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魏文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洪兆隆

法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八十四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