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О一號 上 訴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一二0 代 表 人 洪銀樹 自訴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謝英士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方春意 許銘春 張文雪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 六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及業務侵占部分撤銷。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被訴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部分自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至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止,任職於設 在高雄市苓雅區○○○路一二0號十二樓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準 公司)之總經理室特別助理兼研發部之經理、副總經理等職務,負責建準公司業 務之管理與研發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任職期間,因業務關係而持有建準 公司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七、九、編號十一至二十一、編號二十四、二十七、三 十八、四十二、四十八、四九、五十一所示之文件,詎於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離 職辦理移交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建準公司所有上開 文件隱匿,侵占入己,並於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轉任與建準公司有競爭關係之協禧 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禧公司)擔任總經理時,將之攜至其在協禧公司之總 經理辦公室壁櫥內放置,迄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經警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所核發之搜索票會同建準公司之人員在甲○○前揭辦公室搜索時查獲,並 扣得附表所示文件。 二、案經建準公司先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後,復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提出自訴,嗣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就自訴部分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暨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告訴部分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業務侵占撤銷改判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曾於自訴人建準公司先後擔任總經理室特別助理兼研發部 經理、副總經理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 附表所示文件均屬過期、不具機密性,且係個案性文件,並無參考之價值,在建 準公司任職期間,收受上開文件看完就放置於文件夾內,因係歸其所有,所以離 職打包一併帶走,且附表所示文件由建準公司之人員自己動手搜索而取得,係違 法取得之證物,依法不得做為證據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前於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至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止,在建準公司擔任總經理室 特別助理兼研發部之經理、副總經理等職務之事實,有自訴人所提出被告於離職 時所出具之辭職單及建準公司人事異動通告、會議簽到單在卷可憑(見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七一五八號卷第三頁、第二十一頁至二十六頁),而被告係於八十六年 五月五日轉任協禧公司擔任總經理之事實,亦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陳明在卷( 見同上偵查卷第十三頁背面第七行)。 ㈡附表編號一電腦風扇產品之電氣規格書及PC板插件迴路規格文件、編號二電腦 風扇產品之爆炸圖、編號三產品電流波形異常之分析說明資料、編號四公司產品 、不良品之分研判文件、編號五產品零件規格表、編號六、編號五十一之DVD 光碟機主軸馬達開發計劃書、編號七PC板測試波形圖、編號證九產品不良分析 及改善對策、編號十一產品度及轉速之測試報告、編號十二工廠產品之日生產量 、不良品分析與改善措施文件、編號十三產品壽命之測試文件、編號十四品質控 制測試資料、編號十五電腦風扇產品之斜光充磁文件、編號十六製程保證記錄表 、編號十七產品使用油轉速測試分析表、編號十八品保聯絡單、編號十九產品每 日不良分析表、編號二十產品連續實驗紀錄表、編號二十一電腦風扇產品啟動電 壓測試分布報告、編號二十四產品市場價格表編號二十七專利無刷馬達投影片、 編號三八風扇圖、編號四二DC電氣規格書投影片、編號四十八新型光碟主軸馬 達開發計劃工作報告(由工研院光電所所製作而交付給自訴人建準公司)、編號 四十九自訴人公司與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風扇控制體電路晶體開發契約等文件 經核該文件內容均分別涉及自訴人建準公司產業品質內容之規格、研發及產業動 向,具潛在之經濟價值,被告辯稱:並無參考價值云云,係其個人主觀之看法, 委無可採。 ㈢右揭文件均係被告任職於自訴人建準公司擔任總經理室特別助理兼研發部之經理 、副總經理等職務所取得,此經被告自承在卷,是前揭文件係被告職務上所取得 文件無訛。雖自訴人辯稱係自訴人建準公司所發給,應歸其所有云云,惟為自訴 人所否認,參以前揭文件均係供企業之業務改進、產品規劃、企業動向研擬之用 ,亦難認自訴人建準公司於交付時有歸被告所有之意,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 可採。又系爭文件於被查獲時,均已放置於卷宗夾內,足徵係被告平時所收集, 則被告應知悉其卷宗夾內有自訴人建準公司所有之文件應無疑義,對被告而言, 如係無用之物,被告於移交時儘可棄置於辦公室或他處,以免攜帶之累,乃被告 又將之攜至新任職之公司辦公室放置,被告有據為己有之犯意至為顯然。 ㈣按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本件八十七年十月九 日前往被告任職處所搜索時,係由員警台灣持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 之搜索票會同建準公司之人員前往,此經被告自承在卷,並經證人乙○○及警員 丙○○於本院調查時證述在卷。雖當時係由自訴人建準公司之職員動手搜索,而 非由執行警員動手,有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所提出之照片在卷可憑,惟既在警方之 監督下為之,且被告當時既在場,亦未提出異議,自難謂非法搜索。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委無可採,其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雖被告所侵占之文 件影本多件,惟係出於單一之侵占行為,且所侵害者為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 仍屬實質上一罪,自訴人認應論以連續犯,自有未合,併予敍明。 四、原審未詳為推求,就業務侵占部分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自訴人執此聲明上 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並無 前科,所侵占自訴人公司上開文件影本,為數不多,情節亦非重大,及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之刑。又依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以一 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本件犯罪時間發生於刑法修正前,但裁 判時既已修正,且易科罰金係關於執行之事項,與罪刑之輕重問題無涉,自應適 用新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四年度總會 決議㈡、二十九年上字第五二五號判例),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 ,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自訴人公司並未受有實質上之重大損害,經此刑之 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 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五、自訴意旨另以:附表編號八、十、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編號 二十八至編號三十一、編號三十五至三十七、編號三十九至編四十一、編號四十 三至四十七、五十等亦係自訴人建準公司之文件,乃被告於離職時未一併交出, 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業務侵占罪嫌云云。訊據被告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前 揭文件並無經濟價值等語。經查:編號八SPC統計製程控制文件、編十之客訴 處理單、編號二十二進料檢驗紀錄、編號二十三協力廠商稽核報告、編號二十五 各部門管銷費用文件、編號二十六公司研發部人員薪資表、編號二十八公司之產 能計劃、編號二十九中華民國正字標記協會基礎課程訓練計劃(非自訴人公司所 有)、編號三十自訴人公司會議紀錄、編號三十一自訴人公司內部單位連絡單、 編號三十二岡山廠需建立之資料及作業流程、編號三十三岡山廠組織架構圖、編 號三十四業務訂單與生產管理流程架構圖、編號三十五公司員工提案改善評價制 度與奬勵實施辦法、編號三十六公司新進人實習/試用評核表、編號三十七工程 生產管理作業標準、編號三十九展岳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編四十客訴處理流程 投影片、編號四十一自訴人公司新進人員實習/試用評核資料、編號四十三公司 員工資料查詢、編號四十四公司教育訓練投影片、編號四十五商標圖樣投影片、 編號四十六ISO認證標準模式(非自訴人建準公司所有)、編號四十七部門組 織架構圖、編號五十自訴人公司研發部八十六年度人員資料明細等文件,經核其 內容與自訴人建準公司所生產產品內容無關,僅屬作業程序規範,或一般會議事 項,非自訴人建準公司所有。被告辯稱並無經濟價值,無據為己有之必要並非無 據,惟自訴人建準公司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 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撤銷改判部分: 一、自訴意旨另以: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編號七至編號九、編號十一至十七、編號 十九至編號二十一、編號二十四、編號二十七、編號三十二至三十四、編號四十 八、編號五十一所示文件係自訴人建準公司所有與產業發展有關,具經濟價值之 工商秘密,被告持以洩漏,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有刑法第三百十七條之洩密罪云 云(見本院上易㈠卷第三十六頁至四十四頁證物內容說明)。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為之,又告訴 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百三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三百十七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同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建準公司係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會同警方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所任職之協禧公司辦公室搜索時查獲附表所 示文件,已如前述,而自訴人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調查時 固均指訴被告非法持有自訴人建準公司之文件,涉嫌違反專利、竊盜、著作權法 之非法重製等語,惟並無片語支字指訴被告涉有洩密之犯行,而上開指訴均係由 有律師資格之代理人所為指訴,有歷次筆錄可憑,是自訴人建準公司當時並未對 於被告提出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之告訴,至為明顯,乃自訴人遲至八十八 年五月二十一日始具自訴補充狀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提出洩密罪之自訴,有經該 院收發室加蓋收文章之自訴補充狀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四十九頁),是自訴人 建準公司顯係知悉後逾六個月始提出追加自訴,應堪認定,依前揭說明,自訴人 建準公司既已不得告訴,自亦不得為自訴,而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依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原審未察,遽為無罪之實體判決,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並就此 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上訴駁回部分: 一、自訴意旨又以:附表編號九、編號二十七、編號三十二至至三十四、編號五十一 所示文件係自訴人建準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文件,乃被告擅自影印,因認被告此部 分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自訴人建準公司著作 財產權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 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因此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之證據,苟積極之 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又告訴人(含自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 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 三一○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可資參 照。 三、本件自訴人建準公司指訴被告涉嫌重製自訴人建準公司享有前揭著作權之事 實,固有扣案之文件可憑。惟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自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辯 稱:附表編號九所示產品不良分析及改善對策文件係自訴人建準公司要求協助改 善而交付,編號二十七所示投影片係教育訓練基本資料,編號三十二至三十四所 示岡山廠建立資料流程係自訴人建準公司準備作ISO9000制度時,自訴人 建準公司負責人向伊諮詢時所交付,編號五十一所示DVD光碟機主軸馬達開發 計劃書係要與自訴人建準公司相關人員到工研院討論時,由自訴人建準公司所交 付,並非其所擅自重製等語(見本院上易㈠卷一二三至一三五頁)。經查:㈠自 訴人建準公司就被告係於何時擅自重製建準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扣案文件,迄未提 出任何證據,而如前所述,被告前係在公司內擔任總經理室特別助理兼研發部之 經理、副總經理等職務,且依自訴人建準公司所提出之會議簽到單及附表編號三 十之會議記錄所載,被告確經常出席自訴人建準公司之業務會報,則被告所辯前 揭文件係自訴人建準公司所交付即非無據,且附表編號三十二文件內確有「宗隆 認為呢?」等文字,被告辯稱係由自訴人建準公司負責人交付要求其提供意見, 洵屬有據。此外,自訴人建準公司就此亦不能提出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係被告所 重製,被告被訴此部分罪嫌即屬不能證明。 四、原審因而以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重製自訴人建準公司著作 權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此部分與法並無不合,自訴人建 準公司仍執陳詞,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 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 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啟造 法官 李嘉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素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編號 │ 物品名稱 │數 量 (張) │ ├───┼─────────────────────┼───────┤ │一 │ 電腦風扇產品規格及PC板插件迴路規格文件 │ 一 │ ├───┼─────────────────────┼───────┤ │二 │ 電腦風扇產品之爆炸圖影本 │ 一 │ ├───┼─────────────────────┼───────┤ │三 │ 電波形異常之分析說明資料 │ 二 │ ├───┼─────────────────────┼───────┤ │四 │ 產品、不良品之分析研判文件影本 │ 六 │ ├───┼─────────────────────┼───────┤ │五 │ 產品零件規格表影本 │ 一 │ ├───┼─────────────────────┼───────┤ │六 │ DVD主軸馬達計劃書影本 │ 四 │ ├───┼─────────────────────┼───────┤ │七 │ PC板測試波形圖影本 │ 五十四 │ ├───┼─────────────────────┼───────┤ │八 │ SPC統計製程控制文件影本 │ 六 │ ├───┼─────────────────────┼───────┤ │九 │ 產品不良分析及改善對策文件影本 │ 六 │ ├───┼─────────────────────┼───────┤ │十 │ 客訴處理單 │ 三 │ ├───┼─────────────────────┼───────┤ │十一 │ 產品溫度及轉速測試報告影本 │ 一 │ ├───┼─────────────────────┼───────┤ │十二 │ 工廠產品之日生產量、不良分析與改善措施影 │ 三 │ ├───┼─────────────────────┼───────┤ │十三 │ 產品壽命測試文件影本 │ 七 │ ├───┼─────────────────────┼───────┤ │十四 │ 產品品質控制測試資料影本 │ 二 │ ├───┼─────────────────────┼───────┤ │十五 │ 電腦風扇產品斜式充磁文件影本 │ 二 │ ├───┼─────────────────────┼───────┤ │十六 │ 製程保證紀錄表影本 │ 一 │ ├───┼─────────────────────┼───────┤ │十七 │ 產品使用油轉速測速分析表影本 │ 二 │ ├───┼─────────────────────┼───────┤ │十八 │ 品保聯絡單 │ 七 │ ├───┼─────────────────────┼───────┤ │十九 │ 產品每日不良品分析表影本 │ 三 │ ├───┼─────────────────────┼───────┤ │二十 │ 產品連續實驗記錄表 │ 一 │ ├───┼─────────────────────┼───────┤ │二一 │電腦風扇產品啟動電壓測試分布報告影本 │ 二 │ ├───┼─────────────────────┼───────┤ │二二 │進料檢驗記錄影本 │ 一 │ ├───┼─────────────────────┼───────┤ │二三 │協力廠商稽核報告影本 │ 二 │ ├───┼─────────────────────┼───────┤ │二四 │產品市場價格表影本 │ 六 │ ├───┼─────────────────────┼───────┤ │二五 │各部門管銷費用文件影本 │ 三 │ ├───┼─────────────────────┼───────┤ │二六 │研發部門人員薪資表影本 │ 一 │ ├───┼─────────────────────┼───────┤ │二七 │專利無刷馬達投影片影本 │ 二 │ ├───┼─────────────────────┼───────┤ │二八 │產能計劃影本 │ 二 │ ├───┼─────────────────────┼───────┤ │二九 │中華民國正字標記協會基礎課程訓練計劃影本 │ 二 │ ├───┼─────────────────────┼───────┤ │三十 │會議記錄 │ 五 │ ├───┼─────────────────────┼───────┤ │三一 │公司內部單位聯絡單 │六 │ ├───┼─────────────────────┼───────┤ │三二 │岡山廠需建立之資料及作業流程表影本 │一 │ ├───┼─────────────────────┼───────┤ │三三 │岡山廠組織架構圖影本 │一 │ ├───┼─────────────────────┼───────┤ │三四 │業務訂單與生產管理流程架構圖 │一 │ ├───┼─────────────────────┼───────┤ │三五 │員工提案改善評價制度與獎勵實施辦法 │九 │ ├───┼─────────────────────┼───────┤ │三六 │新進人員實習、試用評核表 │二 │ ├───┼─────────────────────┼───────┤ │三七 │工程生產管理作業標準 │二 │ ├───┼─────────────────────┼───────┤ │三八 │風扇圖 │一 │ ├───┼─────────────────────┼───────┤ │三九 │展岳公司報價單 │二 │ ├───┼─────────────────────┼───────┤ │四0 │客戶投訴處理流程投影片 │一 │ ├───┼─────────────────────┼───────┤ │四一 │新進人員實習、試用評核資料、時程計劃通知單│一 │ ├───┼─────────────────────┼───────┤ │四二 │DC電氣規格書投影片 │一 │ ├───┼─────────────────────┼───────┤ │四三 │建準員工資料 │四 │ ├───┼─────────────────────┼───────┤ │四四 │教育訓練投影片 │二九 │ ├───┼─────────────────────┼───────┤ │四五 │客戶商標圖投影片 │一 │ ├───┼─────────────────────┼───────┤ │四六 │ISO9001認證標準模式資料一份 │一 │ ├───┼─────────────────────┼───────┤ │四七 │部門組織架構圖 │一 │ ├───┼─────────────────────┼───────┤ │四八 │新型光碟機主軸馬達開發計劃工作報告 │七 │ ├───┼─────────────────────┼───────┤ │四九 │自訴人與點晶公司合作開發晶片契約 │七 │ ├───┼─────────────────────┼───────┤ │五0 │研發部八十六年人員資料明細 │一 │ ├───┼─────────────────────┼───────┤ │五一 │DVD光碟機主軸馬達開發計劃書 │十九 │ └───┴─────────────────────┴───────┘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