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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七八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憲義張意聰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七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雄甲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六九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高雄甲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

字第二0七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法院書記官 馬蕙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王憲義

法官 張意聰

法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七八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