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七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七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雄甲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六九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高雄甲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
字第二0七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