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李春昌、莊飛宗、黃憲文
- 上訴人午○○、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九六號中華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四號 上 訴 人 午○○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四九六號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九月卅日第一審判決(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一八二九四號、第一八二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午○○部分撤銷。 午○○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午○○、吳靜儉(有日本國籍,日籍姓名世田介一,已判決確定)及許顯名(化 名李安、蔡文雄,另由原審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詐欺 之犯意,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間起陸續於報紙刊登廣告,印刷廣告傳單,並在高 雄市立中正文化中心等處舉辦說明會,於八十六年五月間共同在高雄市○○○路 五十六號二十四樓設立世田介一公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田介一公司 ),嗣八十六年七月間將該公司遷往桃園縣龍潭鄉○○○街八號「希望之家暨自 然醫學癌症防治發展基金會」,由吳靜儉擔任董事長,午○○擔任董事,許顯名 擔任總經理,對外宣稱吳靜儉係世田介一公爵,擁有聯合國國際醫科交流大學榮 譽科學博士,係世界腫瘤權威,「為世界第一位運用自然醫學,懸壺行腳,慈悲 濟世,治癒一百萬以上患者」、「為世界第一位擁有三架私人飛機,並且親自開 飛機巡迴世界各地為人治病的空中飛醫」、「為世界第一位不用開刀、不用打針 、不用吃藥而能治療末期癌與再發癌的博士」、「為世界第一位論秒治病的快醫 ,三十年前於日本NHK電視公開治病」、「世界第一位擁有公爵身分並獲聯合 國醫科大學頒發榮譽科學博士的中國人」、「世界第一位用徒手治病,也是世界 史上唯一能七天救治末期癌與再發癌的博士」、「一九七四年在日本創立『自然 醫學研究所』東京地區經其治癒之人數超過二十三萬人以上,與日本聞人三木武 夫、福田糾夫、太平、安倍晉太郎、世川良一都有深交」、「一九七五年在日本 新宿住友大樓舉辦第一次的公開見證會,在當時日本棋濱紅十字醫院名譽院長服 部達太郎先生全程見證下,當場治癒無數病患」、「同年應當時監察院、立法院 、國民大會及蔣夫人之邀來台發表,並於圓山大飯店為眾多委員、代表諸公去除 多年宿疾,揚名國際」、「一九九七年在高雄文化中心舉辦腫瘤自然療法國際公 開發表會,在包括前波蘭總統伉儷及紐西蘭王子、公爵,白俄羅斯、立陶宛王子 、澳大利亞海軍上將,印度國會議長等貴賓見證下,公開為罹患腫瘤患者提出七 天治癌、三個月痊癒的專題演講」、「三個月內為日本名人阪東玉三郎、九代目 澤村宗十郎、美輪明宏治癒癌症」、「曾於美國副總統官邸為IBM總裁之媳婦 進行半小時之治療,次日其因手術造成之長短腳即恢復正常」、「前美國副總統 華萊士於競選期間被槍擊傷及脊椎,經其治療順利康復,在美國洛杉磯醫科大學 所舉辦的發表會上,西方醫學無法根治的疾病都在其治療下快速復原」、「在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十日至十七日七天中為紐西蘭王子DERICBIRCHAM治 癒攝護腺癌」、「吳博士於旅日期間,仍經常應邀返回國內,邀請人多數為政界 要人,吳博士曾為何應欽將軍以及樞機主教等聞人治療過,而當時就任三軍大學 校長的蔣緯國將軍,其身纏多年的宿疾『背部神經痛』也在吳博士治療後痊癒」 、「國內患者周大觀小朋友從四月十日開始至四月十七日七天當中,被世田介一 博士治療後脫離險境,三個月內將恢復健康」、「希臘地區康斯坦丁皇族世襲之 拉丁王朝庫勒蒙王爺頒贈庫勒蒙王族元老院院上議員」、「耶路撒冷王國世襲之 聖維克多王族、勝安德魯王族頒贈最崇高十字勳章」、「蘇俄與波蘭沙王朝世襲 之聖斯坦尼斯拉斯王爺頒贈最崇高一等十字勳章」、「印度國會議長代表印度議 員頒贈教父陛下」、「聯合國正式承認之義大利可思但丁亞那研究學院及紐西蘭 DericBircham頒布義大利可思坦丁亞那研究院院士」、「聯合國世 界健康組織國際醫科交流大學校長頒發聯合國國際醫科交流大學榮譽科學博士」 ,午○○於廣告中自稱係「世田介一公司董事長」,使戌○○及其他如附表一編 號一至二十九之人見報章之刊載上述廣告後,乃誤信吳靜儉有治療惡疾之能力而 陷於錯誤,為治療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難治或不治之疾病,陸續於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地點至吳靜儉、午○○、許顯名所共同設立之世田介一公司與吳靜儉、 午○○、許顯名洽談,並由吳靜儉向戌○○等人表示其為全世界唯一不打針、不 吃藥可治癒癌症之人,經其治療均能康復等語,許顯名、午○○則在旁鼓吹,使 戌○○等人深信不疑,依吳靜儉等人之指示分次匯款至午○○帳戶、當場交付現 金或支票,金額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吳靜儉等人將所得賴為生活之資,並以之為 業。由吳靜儉宣稱其本身具有能量,以手觸摸病人患部,且一般之自來水製成之 冰塊、冰敷片及水,宣稱經其觸摸後,係具有能量之「冰晶敷片」及「冰晶塊」 冰敷、飲用經吳靜儉「吹氣」之「冰晶水」等「冰晶療法」,使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不疑有詐,繼續接受其治療,嗣於戌○○等人經吳靜儉治療後,至醫院檢查, 發現病況完全未改善,且有蕭義益於治療過程中死亡,萬營武、許進泉、壬○○ 、張陳菜、張聯生等人於治療後,仍因癌症不治死亡,戌○○及其餘被害人治療 後發覺病情並未好轉,經向吳靜儉等人催討所交付之費用,除蕭義益於治療過程 中死亡,由午○○簽發面額新台幣(以下同)二百五十萬元支票返還死者家屬外 ,餘追討無著,始知受騙。吳靜儉等三人復承前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八十六年七 月十六日及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桃園縣龍潭鄉○○○街八號,由許顯名向亥 ○○佯稱該處擬興建醫療中心,須施作與醫療相關之裝潢,使亥○○陷於錯誤, 分別由吳靜儉等三人指示亥○○在該處裝潢施工,起初由午○○交付新台幣(以 下同)十餘萬元之現金,並交付世田介一公司簽發面額七萬元之支票一紙,惟屆 期提示不獲付款,嗣後即未再給付工程款,尚欠亥○○工程款四十七萬六千九百 元。吳靜儉、午○○、許顯名三人共計詐得一千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九百元(其中 二百五十萬元因蕭義益於治療過程中死亡,返還其家屬);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持搜索票至高雄市○○○路五十六號二十四樓及桃園縣 龍潭鄉○○○街八號搜索查獲,並扣押世田介一公司所有供前述詐欺所用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品。 二、案由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自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午○○矢口否認有前述常業詐欺犯行,辯稱:我自八十六年三 月一日起始認識吳靜儉,因吳靜儉表示可治癒癌症,並提出許多資料,又治癒我 在學生時代受傷之骨椎老毛病,我又委請許麗美前往日本求證,始相信吳靜儉具 有特異功能,具有特殊療效,我係從事化妝品製造,承銷吳靜儉推介之「萬能健 康器」,嗣吳靜儉成立世田介一公司,我只是擔任人頭董事,對吳靜儉之民俗療 法從未參予,僅係應吳靜儉之要求,在我公司辦公,而同一辦公室,我從未與病 人談過價錢,吳靜儉未在國內金融機構設立帳戶時,借用我名義在銀行開戶,由 病患匯錢入該帳戶,病患如交付現金,吳靜儉拿一部分,其餘用於員工開銷,錢 亦是由吳靜儉拿走,病患均由李安接洽,由吳靜儉看症狀後決定價格,世田介一 公司設立帳戶後,我帳戶內之款項即全部轉至公司帳戶,我為公司墊支不少款項 ,並無所得,實為被害人,吳靜儉於八十六年五月廿二日下午,在高雄市立圖書 館發表治療見證會時,自訴人戌○○亦有上台見證,並向吳靜儉獻花,感謝吳靜 儉幫助治療,是可見自訴人戌○○並未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我實係被害人,並 無參予詐欺云云。 二、惟查, (一)被告午○○與吳靜儉、許顯名共同於前述時、地,陸續於報紙刊登廣告,印刷 廣告傳單,舉辦說明會,設立世田介一公司,由吳靜儉擔任董事長,被告午○ ○擔任董事,許顯名擔任總經理,對外宣稱吳靜儉係世田介一公爵,擁有聯合 國國際醫科交流大學榮譽科學博士,世界腫瘤權威,不用開刀、不用打針、不 用吃藥而能治療末期癌與再發癌的博士,並由被告午○○提供其銀行之帳戶供 世田介一公司使用,俾求診病患將款項匯入該帳戶,被告午○○並負責管理財 務,指示該公司會計等職員工作,許顯名負責接洽病患、製作廣告宣傳等事實 ,業據證人即世田介一公司職員徐廷光於警訊中證稱:世田介一公司是一個專 門替人醫療癌症之機構,負責人是世田介一,中文名字叫吳靜儉,吳靜儉有傳 統民俗療法的證書,用冰塊、白水、冰晶敷片替人治療,冰塊是替患者敷在疼 痛部位,白水是給病患喝的,冰晶敷片是放在患者疼痛部位,治療費用由午○ ○負責收取保管,世田介一公司有董事長吳靜儉、午○○二人,總經理李安, 廣告宣導由午○○負責,有在報紙刊登治療癌症廣告,‧‧平日我負責行政工 作,吳靜儉、午○○、許顯名交待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世田介一公司刊登 廣告內容資料是吳靜儉提供等語(見警訊卷叁第二十二頁至第二十六頁),於 原審審理中證稱:午○○與吳靜儉同在一辦公室內,而會計將錢交給午○○保 管,平時是會計對吳靜儉負責,而會計是交給午○○,收費是許顯名及吳靜儉 訂價等語(見原審卷壹第一百六十頁至一百六十三頁);證人即世田介一公司 會計鐘淑惠於警訊中亦證稱:世田介一公司是替癌症病患做自然療法,負責人 為吳靜儉,是用自製冰晶敷片替癌症病人治病,價錢是一次收費從二十萬元至 五百萬元不等,向病人家屬收費,使用藥物有冰晶水、冰晶塊、冰晶敷片,冰 晶水是吳靜儉用普通的水經過自己的手加持後置入冰水後,稱之為冰晶水,而 冰晶塊則是用自製冰塊成塊狀,稱為冰晶塊,冰晶敷片則是用加持過的水及不 織布合成袋後,稱之為冰晶敷片,該公司平時均為午○○在管理,職員們均稱 她為郭董,該公司的收入五、六月份(指八十六年)收入有一千餘萬元,所收 取的金錢均交由午○○收取,該一千餘萬元均是吳靜儉向癌症或其他病患治療 所得的醫療費用,磁碟片原本就是我在電腦上做帳用的,但有一次午○○拿走 我所負責的轉帳傳票,並且指示我將電腦上的原有資料全部銷毀,我認為不妥 ,而將原有的資料通通存入磁碟片內,以備日後不時之需,所以便將磁碟片帶 回家,而四、五月份帳冊原本是輸入電腦打字列印,送午○○稱看不懂,叫我 以後用寫紀錄即可,以利午○○日後修改之便,所以我將四、五月份的帳冊亦 帶回家,並重新製作四至六月份之總帳冊予午○○,經午○○修改後,內容已 完全不同,有三十一張轉帳傳單已被午○○於八十六年六月中旬撕損,並且將 她的名字剪掉,我對午○○所為不敢苟同,所以將撕損的轉帳傳票於垃圾筒內 拾起帶回家,該公司平日有一批在外宣傳的業務員,且在八十六年五月中旬在 高雄市立圖書館舉辦一場說明會,由午○○主持、吳靜儉主講,內容是講述治 療癌症之療法,公司利用這種機會叫業務員至各大醫院散發宣傳廣告,以招攬 民眾前往聆聽,‧‧總帳冊所記載的事項均是病患所繳納金錢的總額,而這些 總額(六百九十四萬四千元)全部交由午○○收取等語(警訊卷叁第二十七頁 至三十一頁),於原審亦結證稱:費用由我收取,收費後交午○○,午○○看 後存在其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其另有萬通銀行帳戶負責票據事宜,後 來世田介一公司於銀行開戶,但錢還是交午○○再存入世田介一帳戶,錢均由 午○○負責,對外金錢事宜由午○○負責,當時均用午○○支票,因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世田介一公司支票帳戶尚未核准,病患電匯至午○○及世田介一公司 乙存帳戶等語(原審卷壹第一百六十五頁背面至一百六十七頁);證人即世田 介一公司職員張如容於警訊時亦證稱:世田介一公司專收癌症病患,由吳靜儉 用雙手撫摸病人患部,再用冰塊、毛巾放在上面而來治療病患,如住院接受治 療要繳費二十五萬元,如沒有住院的病患以三個月為一期要繳九萬元,所收取 之金錢款項直接交給本公司另一負責人午○○取走,世田介一公司實際負責人 有吳靜儉、午○○二人,午○○負責對外推廣及財務之運作,吳靜儉負責內部 及醫療工作,(吳靜儉拿來為病患冰敷之冰塊及毛巾)少部分向外購買,一部 分由吳靜儉手部撥動一般水再自行放進冷凍庫結冰而成,毛巾也是由吳靜儉將 它弄溼之後放進冷凍庫使其結冰而成後等語(警訊卷叁第三十二頁至三十六頁 ),於原審亦結證稱:若有人打電話至公司,轉接至李安、午○○、吳靜儉, 李安有接聽,午○○與吳靜儉同一辦公室,再由他們約病患,董事長辦公室中 ,李安、吳靜儉、午○○則會接見病患,他們三人與病患直接談價錢,最低有 九萬元,最高有二百多萬元,大部分病患帶進去由吳靜儉看過後,即由三人敲 定,因為三人均會在場,錢交給會計,後來在桃園成立療養中心,午○○要求 我幫忙收費,收費後交給午○○等語(原審卷壹第一百六十三頁至一百六十五 頁);證人即世田介一公司職員王子文於警訊中亦證稱:我在八十六年五月中 旬由午○○指示我去製作國際生命線中華民國總會勳章,數量約二十個,其用 途是贈予日本澤村宗十郎,我製作之廣告宣傳單都由午○○與其他股東提供給 我,再由我負責計劃排版製作,我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任職,七月十五日 離職,老闆為何人我不知道,都由午○○指示我工作等語(警訊卷叁第三十九 頁),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生命線勳章是我交給廠商製作,是承午○○、 李安指示辦理,是「郭董」(午○○)、「李總」(許顯名)將資料給我,再 由我編排登報等語(原審卷壹第二百二十頁),甚為詳盡,並有聯合報、自由 時報剪報各一份、廣告傳單一份、自訴人匯款至午○○設於萬通銀行高雄分行 帳戶之匯款單影本三份、照片三幀(原審卷貳第一四八、一四九頁)、高雄市 政府建設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市建設二字第四二五五0號函附之世田 介一公司及歡迎光臨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之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影本各 一份附卷可稽,而吳靜儉提供病患飲用之「冰晶水」水質合乎飲用水標準,亦 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八六高市衛檢字第三0二三四號函附之 水質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警訊卷叁第一0二頁),此外,復有附表二所示之物 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證被告午○○確有參與管理世田介一公司行政業務,其另 聲請傳喚證人李詳泰、許曉丹、鄭文宏,依上述論證,本院認無必要,故不另 傳喚。 (二)又自訴人戌○○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確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因 備註欄所示之疾病,至世田介一公司,與被告午○○或吳靜儉、許顯名洽談, 由被告午○○等三人訂定價格,分別匯款入午○○設於萬通商業銀行之帳戶, 或當場交付現款、支票,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另被告午○○等人向 亥○○佯稱桃園縣龍潭鄉○○○街八號擬建醫療中心,使亥○○施作裝潢後, 僅取得十餘萬元之工程款,尚欠四十七萬餘元等情,業據被害人及渠等家屬宙 ○○即蕭義益之子、子○○、酉○○、未○○○即陳宏林之妻、丑○○即翁陳 貴珍之夫、李券麗珍即李隆敬之妻、戊○○、辰○○即許進泉之弟、申○○即 黎源林之妻、萬營武、謝瑞蓮(新加坡人,英文姓名HSIEH JUILIEN)即張聯 生之妻、謝光輝即謝瑞蓮兄、自訴人、宇○○即蔡張以佩之女、辛○○即徐阿 森之女、庚○○即林永耕之子、甲○○即鄒越西之小姨子、天○○即傅淑珍之 子、江丁財即何秀貞之夫、癸○○、地○○、己○○即林慶堂之子、壬○○、 丁○○即李漢章之女、丙○○即李合誠之兄、張永鑫即寅○○之子、乙○○即 吳正發之子、卯○○即張陳菜之女、巳○○即郭蔡華秀之子及郭佩香之兄、亥 ○○等人於警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及原審證述明確,並有收據影本 十四紙、匯款回條影本一紙、支票影本二紙、同意書影本七張(警訊卷叁第一 三二至一五一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七號卷 第四十七頁)、估價單一份(原審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七號卷)、自訴人 之診斷證明書影本一紙、壬○○之死亡診斷書一份、及壬○○、萬營武、許進 泉等除戶戶籍謄本各一份(原審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七號、第三七一號) 在卷可稽,又酉○○曾於七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因右側乳癌在財團法人長庚紀念 醫院高雄分院(以下簡稱長庚醫院高雄分院)接受根除性手術,其後於七十八 年八月二十四日至同年十月二日接受手術後放射治療,治療截止後於門診追蹤 ,至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最後一次門診止,並未發現確定有轉移現象,陳宏 林罹患鼻咽癌,在世田介一公司治療一個月後,腫瘤越來越大,並移轉至淋巴 腺,情況更為嚴重,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至台大醫院接受手術治療,其後 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轉至長庚醫院高雄分院接受放射及化學治療,仍殘有局部 腫瘤,尚未治癒,至於在患部施予冰敷,可能可以減輕疼痛,但不能減輕局部 水腫或癌細胞之生長,故無治療之功效等情,業據證人即陳宏林之妻未○○○ 於原審結證在卷,並有長庚醫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八十七年二月二 十八日(八七)長庚院高0二五一號等函二份在卷可佐。(三)綜上所述,被告午○○與吳靜儉設立世田介一公司,利用報刊廣告傳單等宣稱 吳靜儉有徒手治療癌症之能力,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及其家屬,陷於錯誤交 付金錢,共計一千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九百元(詳如附表一),經治療後,仍有 蕭義益等人死亡,除蕭義益於治療中死亡,由被告午○○簽發支票返還二百五 十萬元外,經被害人或其等家屬認治療無效,向被告午○○等催討所交付之金 錢均未返還,吳靜儉並無醫師資格,竟大肆刊登廣告,宣稱其有超能力,經其 處理過之水或冰塊或其雙手在患處冰敷、按摩,可治療癌症,使被害人為求一 線生機,給付鉅額金錢,事後亦不返還被害人,其等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向被 害人等詐取財物之犯意甚明。又吳靜儉、午○○分別係世田介一公司董事長及 董事,在該公司同處一室辦公,被告午○○收受被害人所交付之款項,並提供 其設於銀行之帳戶供世田介一公司使用,被害人蕭義益死亡後,由被告午○○ 簽發支票返還其家屬,是吳靜儉、午○○就上開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之分擔甚明。被告午○○辯稱其未參予吳靜儉之民俗療法,僅將帳戶借與公司 使用,又為公司墊支不少款項,並無所得,實為被害人云云,惟就上開事證, 被告午○○除管理世田介一公司行政業務外,又參予吳靜儉能治療癌症之說明 會,與病患議價,又收受病患交付之費用,顯見所參予者為以詐術使人陷於錯 誤而交付財物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無可疑;被告午○○聲請調閱扣押 傳票與帳目,經本院委託陳石誠會計師鑑定,亦因扣案帳務內容部分殘缺不全 ,難為被告午○○有利之認定。至自訴人戌○○於說明會上台獻花,係事先未 經同意,臨時被請上台之不得已行為,已據自訴人戌○○於本院前審調查中陳 明,是不能執此謂自訴人未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午○ ○前述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殊無足採,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操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最高法院 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午○○與吳靜儉以設立公司, 透過報章廣告、舉辦說明會、散發傳單等方式經營,先後受詐騙之人達三十人, 詐得之金錢高達一千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九百元(其中二百五十萬元因蕭義益於治 療過程中死亡,返還其家屬),期間非短,其規模龐大,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 目的之社會活動,顯係恃犯罪所得以維生,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 條之常業詐欺罪。又查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 正公布施行,修正後之法定刑,較修正前為重,被告午○○犯罪在修正前,依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有利被告之修正前規定為裁判。被告午○○ 就前述犯行,與吳靜儉、許顯名(化名李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四、原審對被告午○○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午○○所詐得之 金額為一千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九百元,原審誤載為一千四百九十六萬九千九百元 (二)被告午○○犯罪後法律有變更,原審未及比較新舊法為裁判,均有未洽。 被告午○○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 述可議,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午○○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午○ ○利用被害人罹患癌症等難治或不治之疾病,為求一線生機及病急亂投醫之心態 ,成立公司,透過報刊說明會,大肆宣揚吳靜儉能徒手治療癌症,使被害人陷於 錯誤,交付鉅額款項,詐得金額達一千五百餘萬元,除返還蕭義益家屬二百五十 萬元外,餘均未返還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害人除損失鉅額金錢,又承受延誤就醫 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等詐騙金額,超過罰金 最多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提高十倍後為銀元五萬元折合新台幣為十 五萬元)甚鉅,爰於其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其罰金刑,併科被告午○○罰金壹佰 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押如附表 二所示物品,係被告午○○與吳靜儉等所設立之世田介一公司所有,且供犯罪所 用之物,均依法宣告沒收。 五、自訴意旨另以:被告午○○與吳靜儉未經自訴人同意偽造自訴人之署押,並於八 十六五月十九日在自由時報以自訴人名義刊登廣告啟事,因認被告午○○另涉犯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經訊據被告午○○矢 口否認有偽造自訴人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登報係由許顯名及企 劃人員負責,我並不知情等語。經查,上開自由時報上由世田介一公司及歡迎光 臨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訴人名義所刊登之感謝啟事上「戌○○」之署押, 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該自由時報之「戌○○」簽名字跡固 與戌○○之簽名字跡不符,有該局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刑鑑字第二一三五三號 函及函附之筆跡鑑驗說明在卷可稽。又世田介一公司登報係許顯名負責,電腦、 美工編及廣告排版則由王子文負責,王子文將廣告排版後再交給廣告公司承製, 上開廣告上「戌○○」之署押係有人交付王子文一張簽名條,由王子文將該簽名 條排版等情,業據王子文於原審審理中結證在卷,該公司登報事務既係許顯名負 責,排版又係王子文所負責,該簽名條顯係許顯名交付不知情之王子文作為排版 之用,又被告午○○與吳靜儉、許顯名共同設立世田介一公司,其目的在藉由宣 傳吳靜儉具有治癌能力,詐取財物,尚難據此即認被告午○○就許顯名偽造自訴 人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事前知情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午○○辯稱 登報事宜由許顯名負責,其不知情等語,堪予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午○○有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 自訴意旨認被告等以登報廣告作為詐欺之手段,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部分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自訴人戌○○已死亡,由本院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七、同案被告吳靜儉部分,已判決確定,本院不另論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四 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 書、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修正前)、第五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春昌 法官 莊飛宗 法官 黃憲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英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四號 ├───┬───┬────┬──────┬────┬──────────┤ │編號 │被害人│時間 │地點 │詐得財物│備 註 │ │ │ │(民國) │ │(新台幣)│ │ ├───┼───┼────┼──────┼────┼──────────┤ │一 │蕭義益│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二百五十│蕭義益因肺癌接受治療│ │ │ │三月十一│民生一路五六│萬元 │後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 │ │ │日 │號二十四樓 │ │二日死亡,原約定治療│ │ │ │ │ │ │費用五百萬元,僅交付│ │ │ │ │ │ │二百五十萬元,於蕭義│ │ │ │ │ │ │益死亡後,經其家屬力│ │ │ │ │ │ │爭後,由午○○簽發面│ │ │ │ │ │ │額二百五十萬元之支票│ │ │ │ │ │ │返還上開二百五十萬元│ │ │ │ │ │ │。 │ ├───┼───┼────┼──────┼────┼──────────┤ │二 │子○○│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一百二十│因糖尿病接受吳靜儉以│ │ │ │四月中旬│民生一路五六│五萬元 │冰敷及飲用冰晶水治療│ │ │ │ │號二十四樓 │ │。 │ ├───┼───┼────┼──────┼────┼──────────┤ │三 │酉○○│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四十萬元│因咳𠻳有痰接受治療,│ │ │ │五月八日│民生一路五六│ │酉○○於七十八年間因│ │ │ │ │號二十四樓 │ │右側乳癌在長庚醫院高│ │ │ │ │ │ │雄分院接受根除性手術│ │ │ │ │ │ │迄八十五年一月止未發│ │ │ │ │ │ │現有轉移現象。 │ ├───┼───┼────┼──────┼────┼──────────┤ │四 │陳宏林│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五十萬元│陳宏林因罹患鼻咽癌,│ │ │ │五月十三│民生一路五六│ │接受吳靜儉治療無效後│ │ │ │日 │號二十四樓 │ │,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 │ │ │ │ │ │六日間至台大醫院接受│ │ │ │ │ │ │手術治療,嗣於八十六│ │ │ │ │ │ │年十二月間轉至長庚醫│ │ │ │ │ │ │院高雄分院接受放射及│ │ │ │ │ │ │化學治療。 │ ├───┼───┼────┼──────┼────┼──────────┤ │五 │翁陳貴│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四十萬元│翁陳貴珍因骨癌接受吳│ │ │珍 │五月十四│民生一路五六│ │靜儉治療二十五日,病│ │ │ │日 │號二十四樓 │ │未好轉。 │ ├───┼───┼────┼──────┼────┼──────────┤ │六 │李隆敬│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四十萬元│李隆敬因糖尿病及B型│ │ │ │五月十六│民生一路五六│ │肝炎接受治療。 │ │ │ │日 │號二十四樓 │ │ │ ├───┼───┼────┼──────┼────┼──────────┤ │七 │戊○○│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十萬元 │因多發性神經炎接受吳│ │ │ │五月三十│民生一路五六│ │靜儉以冰敷肚子、及額│ │ │ │一日 │號二十四樓 │ │頭治療,症狀未減輕。│ ├───┼───┼────┼──────┼────┼──────────┤ │八 │許進泉│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五十萬元│許進泉因罹患肝癌自八│ │ │ │六月十日│民生一路五六│ │十六年六月十日至同年│ │ │ │ │號二十四樓 │ │七月十六日接受治療,│ │ │ │ │ │ │病情未好轉,於八十六│ │ │ │ │ │ │年八月三十日死亡。 │ ├───┼───┼────┼──────┼────┼──────────┤ │九 │黎源林│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五十萬元│黎源林因罹患口腔癌接│ │ │ │六月十三│民生一路五六│ │受治療,吳靜儉以冰塊│ │ │ │日 │號二十四樓 │ │冰敷患者之右臉頰,並│ │ │ │ │ │ │以手摸患者之患處。 │ ├───┼───┼────┼──────┼────┼──────────┤ │十 │萬營武│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二十萬元│因淋𣲩腺轉移癌接受吳│ │ │ │六月十四│民生一路五六│ │靜儉以冰塊冰敷疼痛處│ │ │ │日 │號二十四樓 │ │並喝逆滲透過濾水,萬│ │ │ │ │ │ │營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 │ │ │ │ │ │二十七日死亡。 │ ├───┼───┼────┼──────┼────┼──────────┤ │十一 │張聯生│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一百二十│張聯生係新加坡人,因│ │ │ │六月十六│民生一路五六│五萬元 │肺癌接受治療,病情更│ │ │ │日 │號二十四樓 │ │加嚴重,於八十六年六│ │ │ │ │ │ │月二十八日離開上開處│ │ │ │ │ │ │處,返回新加坡,於同│ │ │ │ │ │ │年七月二日死亡。 │ ├───┼───┼────┼──────┼────┼──────────┤ │十二 │戌○○│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三十萬元│因乳癌接受治療四日,│ │ │ │五月十一│民生一路五六│ │戌○○於八十六年七月│ │ │ │日 │號二十四樓 │ │八日至中國醫藥學院附│ │ │ │ │ │ │設醫院檢查,仍有右側│ │ │ │ │ │ │乳房腫瘤二‧四二公分│ │ │ │ │ │ │。 │ ├───┼───┼────┼──────┼────┼──────────┤ │十三 │蔡張以│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六十五萬│因乳癌由吳靜儉以冰敷│ │ │佩 │六月十七│民生一路五六│元 │及飲用冰晶水治療,原│ │ │ │日 │號二十四樓 │ │約定費用八十萬元,已│ │ │ │ │ │ │交付六十五萬元,由郭│ │ │ │ │ │ │靖棨經手收款。 │ ├───┼───┼────┼──────┼────┼──────────┤ │十四 │徐阿森│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五十萬元│因肺癌由吳靜儉以冰敷│ │ │ │六月二十│民生一路五六│ │及飲用冰晶水治療,先│ │ │ │二日 │號二十四樓 │ │付二萬元現款,再匯款│ │ │ │ │ │ │四十八萬元至世田介一│ │ │ │ │ │ │公司帳戶,病情未好轉│ │ │ │ │ │ │。 │ ├───┼───┼────┼──────┼────┼──────────┤ │十五 │林永耕│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十萬元 │因肺癌由吳靜儉以冰敷│ │ │ │七月十日│大坪村民治七│ │及飲用冰晶水治療,治│ │ │ │ │街八號 │ │療效果不好,發覺有受│ │ │ │ │ │ │騙之虞,於八十六年七│ │ │ │ │ │ │十四日返家休養。 │ ├───┼───┼────┼──────┼────┼──────────┤ │十六 │鄒越西│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五十五萬│因鼻咽癌由吳靜儉以冰│ │ │ │七月十日│大坪村民治七│元 │敷及飲用冰晶水治療,│ │ │ │ │街八號 │ │病情更加嚴重。 │ ├───┼───┼────┼──────┼────┼──────────┤ │十七 │傅淑珍│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二十五萬│因癌症由吳靜儉以手及│ │ │ │七月十五│大坪村民治七│元 │冰敷、飲用冰晶水治療│ │ │ │日 │街八號 │ │。 │ ├───┼───┼────┼──────┼────┼──────────┤ │十八 │何秀貞│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二十九萬│因淋巴腺癌由吳靜儉以│ │ │ │七月十六│大坪村民治七│八千元 │手及冰敷、飲用冰晶水│ │ │ │日 │街八號 │ │治療,醫療費用二十五│ │ │ │ │ │ │萬元,一箱冰晶水四萬│ │ │ │ │ │ │八千元。 │ ├───┼───┼────┼──────┼────┼──────────┤ │十九 │癸○○│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五萬元 │因慢性腎炎由吳靜儉以│ │ │ │七月十七│大坪村民治七│ │手按摩患處,再以冰敷│ │ │ │日 │街八號 │ │治療。 │ ├───┼───┼────┼──────┼────┼──────────┤ │二十 │地○○│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二十五萬│因肝癌由吳靜儉以冰塊│ │ │ │七月十七│大坪村民治七│元 │及手敷於患處。 │ │ │ │日 │街八號 │ │ │ ├───┼───┼────┼──────┼────┼──────────┤ │二十一│林慶堂│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五萬元 │因攝護腺癌由吳靜儉以│ │ │ │七月十九│大坪村民治七│ │冰敷及飲用冰晶水治療│ │ │ │日 │街八號 │ │,在治療期間病情未好│ │ │ │ │ │ │轉,在住院四天後即返│ │ │ │ │ │ │家,原繳費用十萬元,│ │ │ │ │ │ │退還五萬元。 │ ├───┼───┼────┼──────┼────┼──────────┤ │二十二│壬○○│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二十五萬│因口腔癌由吳靜儉以冰│ │ │ │七月二十│大坪村民治七│元 │塊及手敷於患處,於八│ │ │ │一日 │街八號 │ │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死│ │ │ │ │ │ │亡。 │ │ │ │ │ │ │ │ ├───┼───┼────┼──────┼────┼──────────┤ │二十三│李漢章│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八十萬元│因肺癌由吳靜儉以手及│ │ │ │七月二十│大坪村民治七│ │冰毛巾敷在胸約二十分│ │ │ │一日 │街八號 │ │鐘,前後五次。 │ │ │ │ │ │ │ │ ├───┼───┼────┼──────┼────┼──────────┤ │二十四│李合誠│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十萬元 │因口腔癌由吳靜儉以冰│ │ │ │七月二十│大坪村民治七│ │塊冰敷及飲用冰晶水治│ │ │ │二日 │街八號 │ │療,於八十六年七月二│ │ │ │ │ │ │十五日病情未見好轉,│ │ │ │ │ │ │轉送長庚醫院。 │ ├───┼───┼────┼──────┼────┼──────────┤ │二十五│張永鑫│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九萬元 │因癌症由吳靜儉以冰敷│ │ │ │七月二十│大坪村民治七│ │及飲用冰晶水治療。 │ │ │ │二日 │街八號 │ │ │ │ │ │ │ │ │ │ ├───┼───┼────┼──────┼────┼──────────┤ │二十六│吳正發│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五千元 │因肝癌經醫師診斷存活│ │ │ │七月二十│大坪村民治七│ │期間大約只有半年,於│ │ │ │三日 │街八號 │ │前揭時間、地點經吳靜│ │ │ │ │ │ │儉把脈,表示只須由其│ │ │ │ │ │ │治療三個月即可完全康│ │ │ │ │ │ │復,費用二十五萬元,│ │ │ │ │ │ │惟房間已滿,必須安排│ │ │ │ │ │ │房間,先付訂金五千元│ │ │ │ │ │ │。 │ ├───┼───┼────┼──────┼────┼──────────┤ │二十七│張陳菜│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十萬元 │因胃癌由吳靜儉以冰塊│ │ │ │六月三十│民生一路五六│ │冰敷胃部,連續治療一│ │ │ │日 │號二十四樓 │ │週均無效果,肚皮凍傷│ │ │ │ │ │ │,未再前往治療,於八│ │ │ │ │ │ │十六年十二月二日死亡│ │ │ │ │ │ │。 │ ├───┼───┼────┼──────┼────┼──────────┤ │二十八│郭蔡華│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一百二十│因退化性關節炎由吳靜│ │ │秀 │五月十二│民生一路五六│五萬元 │儉治療,由郭蔡華秀之│ │ │ │日 │號二十四樓 │ │子巳○○簽發面額一百│ │ │ │ │ │ │二十五萬元之支票付款│ │ │ │ │ │ │,病情未好轉。 │ ├───┼───┼────┼──────┼────┼──────────┤ │二十九│郭佩香│八十六年│高雄市新興區│一百二十│郭佩香係郭蔡華秀之女│ │ │ │五月十二│民生一路五六│五萬元 │,因肺癌前往治療,費│ │ │ │日 │號二十四樓 │ │用一百二十五萬元由其│ │ │ │ │ │ │兄巳○○簽發同額之支│ │ │ │ │ │ │票付款,病情未好轉。│ │ │ │ │ │ │巳○○簽發面額一百二│ │ │ │ │ │ │十五萬元之支票二紙,│ │ │ │ │ │ │為郭蔡華秀及郭佩香合│ │ │ │ │ │ │計付款二百五十萬元。│ ├───┼───┼────┼──────┼────┼──────────┤ │三十 │亥○○│八十六年│桃園縣龍潭鄉│四十七萬│上開地點施工之工程款│ │ │ │七月十六│大坪村民治七│六千九百│尚欠四十七萬六千九百│ │ │ │日 │街八號 │元 │元,拒不給付。 │ ├───┼───┼────┼──────┼────┼──────────┤ │合計 │ │ │ │一千五百│其中二百五十萬元於蕭│ │ │ │ │ │三十一萬│義益死亡後由午○○簽│ │ │ │ │ │九千九百│發面額二百五十萬元之│ │ │ │ │ │元 │支票返還。 │ └───┴───┴────┴──────┴────┴──────────┘ ┌───────────────────────────────────┐ │附表二: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四號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一 │病患住院名冊 │一本 │ │ ├───┼──────────────┼───────────┼────┤ │二 │業務日報表 │七本 │ │ ├───┼──────────────┼───────────┼────┤ │三 │客戶資料簿 │一本 │ │ ├───┼──────────────┼───────────┼────┤ │四 │客戶個人資料表 │一本 │ │ ├───┼──────────────┼───────────┼────┤ │五 │現金收支明細表 │一本 │ │ ├───┼──────────────┼───────────┼────┤ │六 │磁碟片 │二十九片 │ │ ├───┼──────────────┼───────────┼────┤ │七 │生機素 │九瓶 │ │ ├───┼──────────────┼───────────┼────┤ │八 │冰晶敷片 │一袋 │ │ ├───┼──────────────┼───────────┼────┤ │九 │冰敷袋 │十九袋 │ │ ├───┼──────────────┼───────────┼────┤ │十 │會計憑證 │四冊 │ │ ├───┼──────────────┼───────────┼────┤ │十一 │轉帳傳票 │三十一張 │ │ ├───┼──────────────┼───────────┼────┤ │十二 │日記帳 │一份 │ │ ├───┼──────────────┼───────────┼────┤ │十三 │請款單 │一批 │ │ ├───┼──────────────┼───────────┼────┤ │十四 │記帳用磁碟片 │三片 │ │ ├───┼──────────────┼───────────┼────┤ │十五 │薪資表 │一份 │ │ ├───┼──────────────┼───────────┼────┤ │十六 │錄影帶 │十四捲 │ │ ├───┼──────────────┼───────────┼────┤ │十七 │廣告傳單 │一批 │ │ ├───┼──────────────┼───────────┼────┤ │十八 │病患資料表 │一本 │ │ ├───┼──────────────┼───────────┼────┤ │十九 │世田介一博士自然醫學專題簡介│一捲 │ │ │ │錄影帶 │ │ │ ├───┼──────────────┼───────────┼────┤ │二十 │相簿 │四本 │ │ ├───┼──────────────┼───────────┼────┤ │二十一│病患繳費收據 │二本 │ │ ├───┼──────────────┼───────────┼────┤ │二十二│證書 │二十一張 │ │ ├───┼──────────────┼───────────┼────┤ │二十三│相片 │十五張 │ │ ├───┼──────────────┼───────────┼────┤ │二十四│復原證書 │一張 │ │ ├───┼──────────────┼───────────┼────┤ │二十五│吳靜儉發表相片 │一張 │ │ ├───┼──────────────┼───────────┼────┤ │二十六│爵士標誌 │一張 │ │ ├───┼──────────────┼───────────┼────┤ │二十七│外國證書 │一張 │ │ ├───┼──────────────┼───────────┼────┤ │二十八│「聯合國」頒發博士證書 │一面 │ │ ├───┼──────────────┼───────────┼────┤ │二十九│與外籍人士合照相片 │一張 │ │ ├───┼──────────────┼───────────┼────┤ │三十 │勳章 │五枚 │ │ ├───┼──────────────┼───────────┼────┤ │三十一│相簿 │五本 │ │ ├───┼──────────────┼───────────┼────┤ │三十二│冰晶水 │三瓶 │ │ ├───┼──────────────┼───────────┼────┤ │三十三│吳靜儉治病照片 │一張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