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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雅美洪兆隆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莊進祥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

度偵字第二一○二七號,移送併辦案號:同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三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貳佰柒拾捌片、廣告板壹張、收銀筒壹個、新台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同年三月十六日,均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本院分別判處拘役三十日、五十日,並先後於同年六月一日及七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現又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三一號案件審理中),猶不知警惕,又為圖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賺取不法利益,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其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在高雄市○○區○○路與十全路口之中華夜市(檢察官誤載為十全夜市)內,向年籍姓名不詳年約三十多歲綽號「阿呆」之成年男子,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三十元之價格,所購得之音樂光碟片,其內有非法重製屬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典子音樂有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所示之錄音著作,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竟意圖營利,於購入同日晚上起,在前開中華夜市內擺設攤位,以每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一百元之價格出售與不特定人牟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同年十一月七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前開中華夜市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販賣所用如附表一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二十九片。嗣甲○○經警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准其具保後,復承前犯意,再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在上開中華夜市內,將前向「阿呆」所販入未為警查扣之其餘盜版音樂光碟片一批,將之陳列在前開夜市攤位上,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嗣為警再於同日晚上七時許,在上開中華夜市內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販賣用如附表二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二百四十九片,及供招攬顧客用廣告板一張、供顧客投幣用收銀筒一個及販賣所得現金一百元等物。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前開六家公司及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之上訴人甲○○對於右揭時地向綽號「阿呆」之人購入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音樂光碟之事實坦承不諱,惟辯稱:不知販賣之光碟片為盜版音樂光碟片,也另有其他收入,非專以賣盜版光碟維生云云。惟查:扣案之音樂光碟片,均係以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物等情,業據告訴人之代理人陳瑞發、李百軒、陳信義、何偉銘於警訊時指訴綦詳,及渠等提出之相關著作物公開發表時以通常方法表示著作人本名之重製封面十六份、證明書三紙、詞曲著作權轉讓書三份附卷為證,並有現場照片二幀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二百七十八片、廣告板一張、收銀筒一個及販賣所得現款一百元扣案可資佐證,而正版音樂光碟,均有精美包裝封面,零售價格亦不菲,並均有正常批售管道,而上訴人在夜市向其兜售之不詳姓名綽號「阿呆」之人,以僅僅三十元之低價販入盜版光碟片,既不知「阿呆」之人之聯絡方法,亦無相關進貨證明,其販入來源異常,價格又遠低於市價,衡情上訴人甲○○豈有不知其為盜版音樂光碟之理,況上訴人甲○○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為警查獲後,應已知向綽號「阿呆」之人所購入之音樂光碟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竟仍於同年十一月十三日繼續販賣,則豈容其對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諉為不知,其所辯不知所販賣者係盜版光碟云云,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其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復已明定。核上訴人甲○○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擺攤販賣盜版光碟,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公訴人認上訴人甲○○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罪,惟查上訴人甲○○僅係攤販,二次所被查到盜版光碟共僅二百餘片,其規模甚小,其所辯非以販賣盜版光碟為業,非屬生活來源,尚堪採信,公訴人認上訴人甲○○係常業犯,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上訴人甲○○以一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等多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上訴人甲○○二次被查到販賣盜版光碟犯行,時間緊接,反覆實施,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上訴人甲○○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為警查獲後,復繼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第二次被查獲之犯行,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因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說明。

四、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上訴人甲○○僅係攤販,二次所被查到盜版光碟共僅二百餘片,其規模甚小,應非以販賣盜版光碟為業,原審認上訴人甲○○係常業犯,尚有未洽。上訴人甲○○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予撤銷改判。審酌上訴人甲○○僅係攤販,其販賣盜版光碟數量不多,規模不大,犯後已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其販賣期間非長,所造成之損害尚輕微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二百七十八片、廣告板一張、收銀筒一個(垃圾桶改裝),為上訴人甲○○所有,並供犯罪所用,另扣案現款一百元,則係其販賣所得,已經上訴人甲○○自承在卷,其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茱、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卅一 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洪兆隆

法官 張盛喜

書記官 魏文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盜版音樂光碟名稱  │片數│被侵害歌  │著作財產權人            │
│      │                  │    │曲名稱    │                        │
├───┼─────────┼──┼─────┼────────────┤
│一    │五月天人生海海等  │二  │侯鳥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張衛健反斗小王子等│八  │天生好手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三    │F4流星雨        │二  │海嘯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四    │蕭亞軒Never look  │六  │不哭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back 等           │    │          │                        │
├───┼─────────┼──┼─────┼────────────┤
│五    │濱崎步            │十  │Fly high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六    │全國超酷最佳男聲2 │一  │Corazon de│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melao     │                        │
├───┴─────────┴──┴─────┴────────────┤
│以上共計二十九片                                                      │
└───────────────────────────────────┘
附表二:
┌───┬─────────┬──┬─────┬────────────┐
│編號  │盜版音樂光碟名稱  │片數│被侵害歌  │著作財產權人            │
│      │                  │    │曲名稱    │                        │
├───┼─────────┼──┼─────┼────────────┤
│一    │任賢齊飛鳥  等    │三十│飛鳥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二    │鄭秀文  等        │二五│完整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三    │張學友  熱  等    │十  │let me go │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四    │瑪莉亞凱莉  等   │六一│Loverboy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五    │陶子  等          │十一│游泳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六    │F4流星雨  等    │三四│流星雨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七    │4 in love誰怕誰等 │二五│誰怕誰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八    │濱崎步  等        │十九│trust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九    │陳曉東  等        │二一│天亮說安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十    │紀曉君  等        │五  │神話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一  │廣告大樂門2等     │二  │緊握妳的手│新點子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二  │邱芸子  酒來一杯等│六  │永遠愛你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上共計二百四十九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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