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李春昌、黃憲文、莊飛宗
- 當事人臺灣屏、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四四八三號,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六○號、第五○二四 號、五三○七號、第五八四一號、第五九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螺絲起子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 月確定,二罪接續執行,於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與吳建 利(原審另行審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自八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九日止,先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 地,由吳建利持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竊車工具撬開車門及開啟電源開關,丙 ○○在旁把風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各被害人所示之自用小貨車,及如附表 (二)各被害人所示之自用小客車。得手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自用小貨車 開至偏避地區拆取引擎汽缸、壓縮機、發電機及方向盤操作桿等機件後,旋將自 用小貨車棄置當地,卸取之機件則由吳建利負責銷贓牟利,並將銷贓所得現金作 為生活之資,以之為常業。如附表(二)所示之自用小客車均留供為交通工具使 用。嗣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凌晨一時十分許,丙○○與吳建利二人駕駛竊得車號 YJ—四三七六號之自用小客車,在屏東縣恆春鎮○○路巨蛋超商前,為警攔檢 查獲,並扣得吳建利所有供犯共同竊盜所用如附表(三)所示工具。 二、丙○○基於前揭常業竊盜之犯意,於九十年二月十七日十二時許,持其所有客觀 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一支,在桃園市○○○街三十八號前,竊取廖朝琴所 有車牌號碼三L-○四○九號自用小客車,得手後,亦供為代步之用,嗣於九十 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丙○○在桃園市○○鄉○○路三之七號前欲駕 駛竊得之上開車輛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螺絲起子一支。三、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 併辦。 理 由 一、右揭事實一部分,訊據被告丙○○(下稱被告)除對附表(二)及附表(一)除 編號二十一部分之竊盜犯行外,均坦認不諱,雖否認附表(一)編號二十一及附 表(二)之犯行。經查,右揭事實一即附表(一)(二)除附表(一)編號二十 一之竊盜犯行,業據被告於警、偵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吳建利、證 人尤美滿及郭榮銘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瑞福、永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零擔貨物發送通知單、共犯吳建利郵政存簿儲金存、提款資料、被告指明行竊及 棄車之現場相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在附表(二)編號四之汽車 上採得指紋送驗結果係被告所有)及如附表(三)所示扣案物品可佐,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自用小貨車及自用小客車確係遭竊等情,亦據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證述在卷,並有車輛失竊查詢表可佐,是被告於本 院調查、審理中否認附表(二)部分之犯行,顯非可採。另被告雖否認附表(一 )編號二十一號之犯行,然查,該部丁○○所有自用中華小貨車之失竊地點與被 告所坦認之附表(一)編號二十犯行之失竊地點相同,失竊時間又非常相近,且 屬於同一被害人丁○○所有之另一車輛,犯罪手法亦相同(均係拆取引擎汽缸、 壓縮機、發電機及方向盤操作桿等機件後,將自用小貨車棄置)等情,業據被害 人丁○○於警訊中陳述在卷,又同屬被告性喜竊取之汽車廠牌(中華牌),足認 附表一編號二十一號之小貨車亦係被告及共犯吳建利共同行竊已明,是被告辯稱 :非伊所竊云云,亦不足採。 二、右揭事實二部分,訊據被告對於使用上開自用小客車之事實坦認不諱,雖否認有 竊取該車之犯行,辯稱:車子是劉瑞騰偷的,伊未偷竊該車云云。惟查,車牌號 碼三L-○四○九號自小客車確係被告竊得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時坦稱:「 、、、(九十年二月)十七日十二時左右,在桃園市○○○街三十八號前竊取三 L-○四○九號自小客車,後行駛至林口鄉○○路三之十一號前停放、、、。」 、「以自備螺絲起子一支竊取自小客車,沒有共犯,我自己一個人(偷的)。」 (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二號卷警訊筆錄)明確,核 與被害人廖朝琴指述遭竊之情節相符,並有車輛竊盜資料查詢表及贓物認領保管 單在卷可佐,參以本件查獲後,警方同時訊問被告另車牌號碼T六-八六四九號 自用小客車竊盜之情形時,被告尚且否認該次犯行,則被告於警訊中坦認本件犯 行,所陳自是可信,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否認此部份犯行,應係卸責之詞,無 足採信。 三、又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承本從事油漆工作,因常常下雨就沒做,而與共犯吳建利 一起去偷車子等語,參酌本件查扣如附表三所示之工具數量眾多,均供為竊盜所 用之物,堪認於行竊前準備充足,甚為專業,而被告於數月內,密集行竊達五十 次以上,且於本院調查中亦自承係以變賣所竊得之汽車零件支付平日之開銷,足 認被告確倚賴竊盜維生,故被告應係基於常業之犯意行竊應可認定。綜上,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與共犯吳建利,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凡以竊盜為常業者,無論其行為合於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抑合於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規定(即 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六款),均應適用舊刑 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論科(即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最高法院 十八年上字第一九六一號判例參照),公訴人認被告上開犯行,係屬連續犯,未 予斟酌其上開恃竊盜為生之情事,容有未洽,惟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 他人財物之基本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於九十年二月至七月間與共 犯吳建利另為多次竊盜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屬其常業犯行之一部並經 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查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五年、八十六年間因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月確定,二 罪接續執行,於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乙紙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 ,應依法加重其刑。 五、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之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九五二號被告涉犯附表(一)編號二十一竊盜部分,係被告 與共犯吳建利所為,應併予審理,已如前述,原判決認該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而 未予併審,容有未合。檢察官執此上訴,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之 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造成之損害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竊盜之習慣 者。二、以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已如上述,為矯正其不勞而獲之竊盜 非行,維護社會治安,爰併予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三年,以資矯正。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共犯吳建利所有,供其等犯 罪所用之物之事實,分據被告及共犯吳建利陳明在卷,另扣案之螺絲起子一支, 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亦據被告於警訊中自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附表(四)所示現金一萬八千元雖為共犯吳建利變 賣贓物所得一節,然非其犯竊盜罪直接所得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四)中相機一台及銅質電纜線二十九支為共犯 吳建利單獨竊得之物,業據共犯吳建利於警訊時供明在卷,與本案無關,自亦不 得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 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春昌 法官 黃憲文 法官 莊飛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明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犯 罪│犯 罪│被害人│竊 得 財 物│ │號│時 間│地 點│ │ │ ├─┼────┼─────┼───┼───────┤ │一│九十年二│屏東縣佳冬│辛○○│車號WD—九九│ │ │七日上午│鄉萬建村大│ │一三號自小貨車│ │ │七時許 │同路二九九│ │一部 │ │ │ │巷六七號 │ │ │ ├─┼────┼─────┼───┼───────┤ │二│九十年二│屏東縣枋山│甲○○│車號E七-六○│ │ │十一日凌│鄉楓港村舊│ │九八號自小貨車│ │ │晨四時許│庄路一四一│ │一部 │ │ │ │之二號 │ │ │ ├─┼────┼─────┼───┼───────┤ │三│九十年二│高雄市前鎮│佳利豐│車號Y九-四三│ │ │月二十四│區漁港南三│企業公│○七號自小貨車│ │ │日下午六│路二十一號│司 │ │ │ │時許 │ │ │ │ ├─┼────┼─────┼───┼───────┤ │四│九十年二│高雄市小港│申○○│車號八M—二五│ │ │月二十五│區○○路 │ │七九號自小貨車│ │ │日凌晨一│ │ │一部 │ │ │時許 │ │ │ │ ├─┼────┼─────┼───┼───────┤ │五│九十年二│高雄市小港│臺灣防│車號八A-六四│ │ │月二十六│區○○○路│癌協基│七三號自小貨車│ │ │日上午六│、長春路口│金會 │ │ │ │時許 │ │ │ │ ├─┼────┼─────┼───┼───────┤ │六│九十年二│高雄市前鎮│子○○│車號八J-二四│ │ │月二十六│區○○路四│ │七八號自小貨車│ │ │日上午七│十號 │ │ │ │ │時 │ │ │ │ ├─┼────┼─────┼───┼───────┤ │七│九十年三│屏東鎮東港│A○○│車號D七—○一│ │ │月二日凌│鎮○○○路│ │一三號自小貨車│ │ │晨三時許│五七號旁 │ │一部 │ │ │ │ │ │ │ │ │ │ │ │ │ ├─┼────┼─────┼───┼───────┤ │八│九十年三│屏東縣東港│玄○○│車號E四—四六│ │ │月三日上│鎮○○路旁│ │三二號自小貨車│ │ │午十一時│ │ │一部 │ │ │許 │ │ │ │ ├─┼────┼─────┼───┼───────┤ │九│九十年三│高雄市小港│港督燒│車號Q六—四二│ │ │月三日下│區○○路六│臘 │四九號自小貨車│ │ │午七時許│九三號旁 │ │一部 │ │ │ │ │ │ │ ├─┼────┼─────┼───┼───────┤ │十│九十年三│高雄縣鳳山│正享企│車號J九—二六│ │ │月三日下│市○○路五│業股份│九二號自小貨車│ │ │午十時許│十四巷口 │有限公│一部 │ │ │ │ │司 │ │ ├─┼────┼─────┼───┼───────┤ │十│九十年三│高雄市前鎮│弘大物│車號WN—六六│ │一│月四日下│區○○路與│流有限│八號小營貨車一│ │ │午二時許│鎮○○街口│公司 │部 │ │ │ │ │ │ │ ├─┼────┼─────┼───┼───────┤ │十│九十年三│高雄市小港│高亞企│車號ZE—一五│ │二│月五日上│區○○街 │業有限│六六號自小貨車│ │ │午七時許│ │公司 │一部 │ │ │ │ │ │ │ ├─┼────┼─────┼───┼───────┤ │十│九十年三│屏東市工業│溢泰實│車號D八—三二│ │三│月九日凌│六路西段三│業股份│二0號自小貨車│ │ │晨四時許│號前 │有限公│一部 │ │ │ │ │司 │ │ ├─┼────┼─────┼───┼───────┤ │十│九十年三│屏東縣枋寮│辰○○│車號VN-三四│ │四│月十一日│鄉東海村北│ │二五號自小貨車│ │ │上午六時│玄街一五八│ │ │ │ │許 │巷三十四號│ │ │ ├─┼────┼─────┼───┼───────┤ │十│九十年三│屏東縣萬丹│卯○○│車號D六-九○│ │五│月十五日│鄉田厝村田│ │四九號自小貨車│ │ │下午十時│厝路二十五│ │ │ │ │許 │之二號前 │ │ │ ├─┼────┼─────┼───┼───────┤ │十│九十年三│屏東縣枋寮│癸○ │車號P四—五二│ │六│月十六日│鄉東海村臨│ │七二號自小貨車│ │ │凌晨二時│海路二段 │ │一部 │ │ │許 │ │ │ │ ├─┼────┼─────┼───┼───────┤ │十│九十年三│屏東縣枋寮│壬○○│車號八M—七四│ │七│月十六日│鄉東海村臨│ │三五號自小貨車│ │ │凌晨二時│海路二段 │ │一部 │ │ │許 │ │ │ │ ├─┼────┼─────┼───┼───────┤ │十│九十年三│屏東縣東港│庚○○│車號六K—0二│ │八│月十七日│鎮○○路二│ │一0號自小貨車│ │ │上午八時│號前 │ │一部 │ │ │許 │ │ │ │ ├─┼────┼─────┼───┼───────┤ │十│九十年三│屏東縣東港│鴻都順│車號P四—六四│ │九│月十七日│鎮○○路 │企業有│四八號自小貨車│ │ │上午十時│ │限公司│一部 │ │ │許 │ │ │ │ ├─┼────┼─────┼───┼───────┤ │二│九十年三│屏東縣林邊│午○○│車號八M—五六│ │十│月十九日│鄉○○路 │ │三六號自小貨車│ │ │上午七時│ │ │一部 │ │ │許 │ │ │ │ ├─┼────┼─────┼───┼───────┤ │二│九十年三│屏東縣萬丹│丁○○│車號Z五—九五│ │十│月二十六│鄉萬丹村丹│ │三○號自小貨車│ │一│日上午七│榮路二九一│ │一部 │ │ │時許 │號旁 │ │ │ ├─┼────┼─────┼───┼───────┤ │二│九十年三│屏東縣萬丹│丁○○│車號Z三—三七│ │十│月二十六│鄉萬丹村丹│ │一三號自小貨車│ │二│日上午七│榮路二九一│ │一部 │ │ │時十分許│號旁 │ │ │ ├─┼────┼─────┼───┼───────┤ │二│九十年四│高雄市小港│成斌食│車號六M—四五│ │十│月一日上│區○○路一│品行 │七0號自小貨車│ │三│午十一時│三六號前 │ │一部 │ │ │許 │ │ │ │ ├─┼────┼─────┼───┼───────┤ │二│九十年四│高雄縣大寮│戊○○│車號M九—五四│ │十│月四日上│鄉山頂村長│ │七○號自小貨車│ │四│午六時許│春街一○一│ │一部 │ │ │ │巷十九號 │ │ │ ├─┼────┼─────┼───┼───────┤ │二│九十年四│高雄縣大社│戌○○│車號UT-七一│ │十│月八日凌│鄉三奶村民│ │○二號自小貨車│ │五│晨四時許│生路四十三│ │ │ │ │ │巷口 │ │ │ ├─┼────┼─────┼───┼───────┤ │二│九十年四│高雄縣湖內│地○○│車號VD-一三│ │十│十七日下│鄉○○路三│ │二○號自小貨車│ │六│午三時許│三二號對面│ │ │ │ │ │ │ │ │ ├─┼────┼─────┼───┼───────┤ │二│九十年四│屏東縣佳冬│洪林桂│車號D八-二二│ │十│月二十日│鄉佳冬村佳│蓉 │九三號自小貨車│ │七│凌晨一時│昌路五七號│ │ │ │ │許 │ │ │ │ ├─┼────┼─────┼───┼───────┤ │二│九十年四│高雄縣岡山│天○○│車號E五-○七│ │十│月三十日│鎮竹圍里 │ │○七號自小貨車│ │八│上午七時│ │ │ │ │ │許 │ │ │ │ ├─┼────┼─────┼───┼───────┤ │二│九十年五│屏東縣枋寮│崇正股│車號VU-○一│ │十│月二日上│鄉○○○段│份有限│○一號自小貨車│ │九│午五時許│一七三號 │公司 │ │ │ │ │ │ │ │ ├─┼────┼─────┼───┼───────┤ │三│九十年五│高雄縣鳳山│旻晟有│車號D九—一0│ │十│月八日下│市○○路二│限公司│八五號自小貨車│ │ │午八時許│段 │ │一部 │ │ │ │ │ │ │ ├─┼────┼─────┼───┼───────┤ │三│九十年五│屏東縣車城│亥○○│車號N九—0三│ │十│月十日凌│鄉○○路六│ │一九號自小貨車│ │一│晨一時許│十九號前 │ │一部 │ │ │ │ │ │ │ ├─┼────┼─────┼───┼───────┤ │三│九十年五│高雄縣大社│宇○○│車號VE—二三│ │十│月十日下│鄉大社村 │ │一九號自小貨車│ │二│午三時許│ │ │一部 │ │ │ │ │ │ │ ├─┼────┼─────┼───┼───────┤ │三│九十年五│高雄縣仁武│協理工│車號E五—三七│ │十│月十一日│鄉赤山村澄│程公司│0六號自小貨車│ │三│上午六時│觀路 │ │一部 │ │ │許 │ │ │ │ ├─┼────┼─────┼───┼───────┤ │三│九十年五│屏東縣枋寮│酉○○│車號VX—四九│ │十│月十二日│鄉○○路三│ │九六號自小貨車│ │四│凌晨三時│二一號前 │ │一部 │ │ │許 │ │ │ │ ├─┼────┼─────┼───┼───────┤ │三│九十年五│屏東縣枋寮│林周麗│車號D八-三一│ │十│月十四日│鄉隆山村隆│琴 │七六號自小貨車│ │五│上午七時│山路二八○│ │一部 │ │ │ │號前 │ │ │ ├─┼────┼─────┼───┼───────┤ │三│九十年五│屏東縣枋山│李林瑞│車號P二—五三│ │十│月十五日│鄉○○路五│菊 │三六號自小貨車│ │六│凌晨一時│十二號前 │ │一部 │ │ │許 │ │ │ │ ├─┼────┼─────┼───┼───────┤ │三│九十年五│屏東縣枋寮│允雅生│車號E三—八四│ │十│月十八日│鄉○○路一│鮮公司│八五號自小貨車│ │七│上午七時│九五號前 │ │一部 │ │ │許 │ │ │ │ ├─┼────┼─────┼───┼───────┤ │三│九十年五│屏東縣新埤│黃○○│車號K二—九八│ │十│月十九日│鄉新埤村仁│ │○三號自小貨車│ │八│上午九時│愛路十五號│ │一部 │ │ │許 │前 │ │ │ ├─┼────┼─────┼───┼───────┤ │三│九十年五│高雄縣林園│恆信企│車號F五—六0│ │十│月二十四│鄉○○路一│業公司│八九號自小貨車│ │九│日上午六│一四號前 │ │一部 │ │ │時許 │ │ │ │ ├─┼────┼─────┼───┼───────┤ │四│九十年五│屏東市建豐│盧克明│車號WP—三四│ │十│月二十七│路段 │ │六八號自小貨車│ │ │日上午十│ │ │一部 │ │ │時許 │ │ │ │ ├─┼────┼─────┼───┼───────┤ │四│九十年五│屏東縣枋寮│日生煤│車號WD—六四│ │十│月二十九│鄉人和村建│氣有限│三二號自小貨車│ │一│日凌晨二│興路二六一│公司 │一部 │ │ │時許 │號後面 │ │ │ ├─┼────┼─────┼───┼───────┤ │四│九十年六│屏東縣枋寮│廣美營│車號F九—六三│ │十│月一日凌│鄉地利村臨│造工程│四五號自小貨車│ │二│晨三時許│海路三十四│有限公│一部 │ │ │ │號對面 │司 │ │ ├─┼────┼─────┼───┼───────┤ │四│九十年六│屏東縣車城│龔榮課│車號J九—0六│ │十│月二日零│鄉○○路六│ │0六號自小貨車│ │三│時許 │十七號前 │ │一部 │ │ │ │ │ │ │ ├─┼────┼─────┼───┼───────┤ │四│九十年六│高雄縣橋頭│滿廷工│車號VD—二二│ │十│月五日上│鄉信義巷二│業公司│二七號自小貨車│ │四│午八時許│號前 │ │一部 │ │ │ │ │ │ │ ├─┼────┼─────┼───┼───────┤ │四│九十年六│屏東縣枋寮│己○○│車號Y七—四四│ │十│月十二日│鄉天時村建│ │九七號自小貨車│ │五│上午五時│興路一二四│ │一部 │ │ │許 │號 │ │ │ ├─┼────┼─────┼───┼───────┤ │四│九十年六│高雄縣大寮│煌大貿│ 號YV—四二│ │十│月十四日│鄉○○○路│易股份│八八號自小貨車│ │六│上午八時│一八六號 │有限公│一部 │ │ │許 │ │司 │ │ ├─┼────┼─────┼───┼───────┤ │四│九十年六│高雄市小港│中國焊│車號T二—○九│ │十│月二十七│區○○街一│條機械│四○號自小貨車│ │七│日凌晨三│號前 │股份有│一部 │ │ │時許 │ │限公司│ │ ├─┼────┼─────┼───┼───────┤ │四│九十年六│高雄市前鎮│宙○○│車號ZH—九三│ │十│月二十七│區○道路三│ │二九號自小貨車│ │八│日上午六│十七號 │ │一部 │ │ │時許 │ │ │ │ ├─┼────┼─────┼───┼───────┤ │四│九十年六│高雄縣大寮│富山檀│車號ZD—六四│ │十│月三十日│鄉○○○路│香股份│五二號自小貨車│ │九│零時 │一八六號 │有限公│一部 │ │ │ │ │司 │ │ ├─┼────┼─────┼───┼───────┤ │五│九十年七│高雄市三民│丑○○│車號YS—四八│ │十│月九日八│區鼎泰里民│ │三七號自小貨車│ │ │時 │族、裕誠路│ │一部 │ │ │ │口 │ │ │ └─┴────┴─────┴───┴───────┘ 附表(二): ┌─┬────┬─────┬───┬───────┐ │編│犯 罪│犯 罪│被害人│竊 得 財 物│ │號│時 間│地 點│ │ │ ├─┼────┼─────┼───┼───────┤ │一│八十九年│台北市北投│乙○○│車號DQ—一二│ │ │十二月二│區○○路七│ │00號自小客車│ │ │十四日下│段 │ │一部 │ │ │午九時三│ │ │ │ │ │十分許 │ │ │ │ ├─┼────┼─────┼───┼───────┤ │二│九十年三│屏東縣林邊│曹啟鴻│車號XU-一○│ │ │月九日下│鄉林邊火車│ │五八號自小客車│ │ │午六時許│站前 │ │ │ │ │ │ │ │ │ ├─┼────┼─────┼───┼───────┤ │三│九十年五│屏東縣佳冬│巳○○│車號YQ-一七│ │ │月十六日│鄉○○村路│ │二五號自小客車│ │ │上午七時│光路一三一│ │一部 │ │ │許 │號 │ │ │ ├─┼────┼─────┼───┼───────┤ │四│九十年五│屏東縣枋山│寅○○│車號WK-一二│ │ │月十八日│鄉枋山村國│ │二七號自小客車│ │ │凌晨一時│中路二六巷│ │一部 │ │ │許 │五之一號前│ │ │ │ │ │ │ │ │ ├─┼────┼─────┼───┼───────┤ │五│九十年七│屏東縣新園│未○○│車號YJ—四三│ │ │月三日上│鄉五房村福│ │七六號自小客車│ │ │午八時許│德路 │ │一部 │ │ │ │ │ │ │ └─┴────┴─────┴───┴───────┘ 附表(三): 千斤頂一組、手電筒一支、挫刀一支、十字起子六支、開口扳手五支、梅花扳手七支 、活動扳手一支、平口鉗子二支、活動鉗子二支、鋸子二支、鐮刀三支、鉗子一支、 鐵鉤一支、鐵條一支、破壞剪一把、六角扳手七支、剪刀一支、萬能扳手一支、萬能 扳手接桿二支、萬能扳手套頭三個、T型套頭扳手一支、撬扳一支、刷子一支、棉質 手套十雙。 附表(四): 相機一台、銅質電纜線二十九支、新台幣一萬八千元 F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